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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伤人,由我方证人证明伤者本人自己玩弄狗只,这个证据是否够力?

广东-佛山 01-07 19:30  悬赏 0  发布者:leechi…… 给我留言  回答:(4)
送货司机交货完毕后,已发错货为由,再次进入我厂。被我厂狗只咬伤。
细节:
1.狗只一直绑在非必经之路的固定支柱上。
2.伤者自己接近狗只,以“嘘”的声音玩弄狗只。
3.我厂在入门处,狗只所在所在处,均有声明“内有恶狗,请勿接近狗只”

现伤者凭医疗病历、发票、病休证明、收入证明,起诉我厂。
要求赔偿医疗费2000多元,误工费3000多元,营养费1050元,精神损害费3000元,合共9600多元。

请问由我厂当时3名在场员工(现场并没有其他人在场)证言并出庭作证,伤者自己主动接近狗只以“嘘嘘”的声音,玩弄狗只。
这一证据出自我方人员,是否有力?要是这一点有效,伤者自己主动接近狗只以“嘘嘘”的声音,玩弄狗只。这样程度的过错,是否构成足够大的过错,使我方免责?
我方是否确实漏了哪一方面的看管动物的义务?
我方需要从那些方面证明已经尽了看管动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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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1-07 20:15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1-07 20:27
伤者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王群律师:05372668568
回复时间: 2009-01-07 21:20
只要证人反映的情况是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可以了,你有证据证明对方自己玩狗受伤,与你无关,你已经明确了有狗及狗的位置,对方仍靠近玩,你没有责任,已经尽到义务
回复时间: 2009-01-08 11:11
    伤者自己主动接近狗只以“嘘嘘”的声音,玩弄狗只。这样程度的过错,不构成足够大的过错而使你方免责。
你方应建立护栏或设专人看管。
从目前你方提供的情况来看,你方无法证明已经尽了看管动物的义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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