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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黑龙江 06-05 09:48  悬赏 0  发布者:好人都会平安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3年5月24日本人在农村赶集卖货时与当地村长发生口角。随后村长就打电话叫六个人开车过来围住我的摊儿。六个人下车以后一句话没说对我进行拳脚殴打,打了很久,后来有人说;别打了快打坏了。他们才停手。扬长而去。我头部多处受伤起包,被亲人送往医院随即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住院四天。因没钱垫付医疗费用刚好转就出院回家养伤了。可是在那以后始终不敢出门,老是怕挨打,看见谁都像要打我,直到现在还是不敢出门。今年新买的小货车和新进的货物近十万元《其中有七万多元钱是以抬款形式借来的》在家放着不能出去做生。想请问您:这样的情况怎么样要求对方赔偿。可以要求精神方面的赔偿吗?希望尽快得到您的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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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05 10:04
人身损害案件可以获得以下赔偿: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费、物损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以三期鉴定结论为准
伤残等级事宜伤残鉴定结论为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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