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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卖问题

河北-廊坊 06-05 09:59  悬赏 0  发布者:太行兀鹰 给我留言  回答:(0)
单位于1996年购买土地建了家属院,办了土地使用证。到2013年,单位找公估人按当前对土地价格重新估价后欲卖给职工。

问?
1.这是否构成商业性的土地买卖行为,这样做合法吗?
2.单位低价购进土地,高价转手给本单位职工,合理吗?
3.按当前国家政策,单位已办理的土地使用证,能在此基础上再分别给各住户办理个人名下所有的土地使用证吗?

请懂法律的人士释疑 谢谢
问题补充:
以上内容叙述过简,重述如下:
1996年单位出资购买了一块土地,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使用权归单位所有。
1996年组织全体职工集资,要求统一建造住宅楼。
1997年开工修建
1998年10月交付使用。
2013年6月,单位组织职工,说:已找了公估人按当前行情对土地价格做了评估,每亩xx万,要求每户出xx钱将楼、院、门前走道所占土地买下来。

我的问题是:
1.这种行为是否已构成土地使用权的商业买卖行为,是否合法?
2.单位的土地整体使用权能否分割到职工名下?土地政策是否允许这样的分割?如果只是单位内部组织这种分割并付诸实施,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3.低价购进,高价卖出且发生在单位与职工之间是否合理合规?
4.如果职工按单位的要求做了,将来会有隐患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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