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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0日中午,我与我的同伴儿,我们共6个人,因为我的原因与张某发生口角但没有斗殴起来,

河南-郑州 08-04 19:32  悬赏 0  发布者:王冠茗 给我留言  回答:(1)
于是2010年6月10日中午,我与我的同伴儿,我们共6个人,因为我的原因与张某发生口角但没有斗殴起来,我们走了。但是张某耿耿于怀纠集了七八个人在半晚十分将我的伙伴中的两个打伤,他们的伤势都很重一个手筋断了,一个缝了六针,但是事发时我并没有在场。事因我而起我是不是应该负责任?请律师老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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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04 21:35
1、据你所述,如果你伙伴构成轻伤或重伤,对方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你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毕竟事情因你而起,而且你伙伴受伤不轻,应当积极看望他们;
3、维权律师:159 3628 2578。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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