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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有章可循的!
天津-南开区 06-08 06:05 悬赏 0 发布者:祁连山6 给我留言 回答:(7)-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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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开封]
- 刘青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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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法院出具不予以受理裁定书,然后向上级法院上诉。
是和承租权相关的,请注意第(六)点:(六)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以下为《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摘录——第七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 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置换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以发票日期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 (六)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江苏-常州]
- 张 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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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南开区]
- 孙瑞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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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之间是可以免予挂牌的。而且《天津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双方之间可以签署置换协议转让承租使用权,可为什么有人说公产房不能私下签署置换协议转让承租使用权,这种说法显然与上述〈规定〉不相符。
争辩要以法律为依据,那请您说出你的主张是《天津市公有房管理办法》哪一条规定的?本律师总结如下:1、只有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权利只是申请过户;参见《办法》第二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2、公产房只能通过挂牌和回购两种方式转让;参见《办法》第七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 第八条 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天津市直管公有住房挂牌代理转让规则》第二条: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与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津房置换)不能达成回购协议的,应当委托津房置换以“挂牌”方式代理转让其公有住房使用权。
我引用你自己说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还有,直系亲属之间是否可以免予挂牌,你自己去房屋置换中心问一下就明白了,不要在这里扣字眼,要以现在的实际为准。而且确实有有此规定。
问题是你的案件是否符合“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这一要件,如果不同意,你就根本无法实现公产房使用权置换;你所引用的法条,可以申请公产房使用权置换,那置换的方式呢?既然你明白,为何不到房屋置换中心去办理置换呢?法律人说话必须严谨,言之有据。关键问题是如何解决你的问题,而不是在这里和律师强辩。为了争辩而争辩,无任何意义。
- [河南-安阳]
- 敦新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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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就是〈天津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请注意,是“公有住房”,法院的理由就是公产房不立案,显然与〈规定〉不符。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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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不受理有什么依据?法院拿不出依据,又不给出具不受理裁定书。法院不受理,但显然与《天津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不符,怎么就没人为此呐喊,大多数人在法院面前表现得很懦弱无能,而不去为当事人据理力争。
不委托律师,律师为谁据理力争去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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