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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起诉书,依案件事实来看,胜诉几率多大
山东-潍坊 06-08 08:36 悬赏 0 发布者:zhang大…… 给我留言 回答:(0) 离婚起诉书
原告:张金芳,女,汉族,1984年12月24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26号, 电话:18363635206
被告: 谭刚,男,汉族,1984年02月07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468号2号楼1单元601号 电话:15610227962
诉讼请求: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判决男方返还女方嫁妆。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男方于2012年12月3日在潍坊市奎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因男方同性恋性取向,(本人双性偏同性恋取向),特与我约定:婚后与他及其母亲同住,同居但不过性生活,(要小孩的话可以考虑其它方法),允许我在借口能得到其母认同的前提下夜不归宿(事实本人并无夜不归宿的情况)。婚前,男方并未赠与我任何定亲信物和礼金。男方按照约定在登记后给予女方11000元现金用于购买结婚物品,同时约定若女方家庭为女儿购置嫁妆的话,则男方为女方购买首饰。事实上,我家经济条件不好,但母亲还是为我购买了电视、洗衣机花费约7000余元,男方遵照约定购买了同等价值的首饰花费约6000余元。
我与男方于2012年7月在网上认识,婚前接触较少,彼此了解不够,考虑到形式婚姻并非注重内容,加上来自家庭的压力,草率与男方结婚。婚后,因双方生活习惯,脾气性格的差异,经常起小摩擦,因毫无感情基础,加上男方特殊工作情况(周一至周五每晚、周六、日全天有小学生在家接受功课辅导),我在每天下班后,会刻意在外逗留两三个小时,因男方对其母亲隐瞒了婚前的约定,我的行为引起婆婆的不满,婚后,男方未尽过丈夫的任何职责,我感受不到男方任何的关心和疼爱,有任何矛盾男方都站在其母的角度,两个人一起数落自己,我始终觉得自己是个外人,而且男方动辄就说赶走自己的话,我心理受到很大伤害,这种没有爱情,又不得不强迫自己去适应他们的生活方式,思维习惯的生活让我很难受,语言习惯的差异,说者无心,听者有心,我随意的一句话,就引起男方的不满,随后告之其母,包括自己的行为方式也会引起男方的不满,我从男方那得不到任何迁就和包容。而且婚后我的经济来源全靠自己工作收入,男方未给我买过任何物品(包括吃、穿、用的物品,蜜月当然也没有),首饰也未曾戴过,男方就未经我允许私自收了起来。诸多行为让我没有任何家庭归属感,我也深刻感受到了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有多不幸。在深思熟虑后,我提议先搬出去冷静几天,但未得到婆婆的允许,后来,在跟婆婆沟通交流过程中,男方又一次刺激我,用“人品不行,自私,狠心”等字眼伤害我的自尊,还说出让我赶紧找房子,东西搬不了帮我搬走的话,于是在挣扎了一晚后。第二天一早我提着衣服就离开了,在朋友那住了两天,后来,男方又到我单位吵着要钥匙,催着我把自己的东西先搬出来,把钥匙给他。原因就是防范着我,怕我拿走他家东西,还没离婚的前提下,他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居住权,当天下午我哥从临朐赶过来帮忙搬东西,可婆婆以影响他们工作(小孩五点半才去家里,当时也就两三点钟)为由锁上门不让我们进去,晚上等家里的孩子走后,婆婆打电话催我过去搬,我只好过去。当晚,男方不仅不帮忙搬,反而防贼一样的监督着我,怕我多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且事先把电视机藏了起来,这些行为让我很心寒,毕竟还没离婚,我还属于他的合法妻子,却以这种方式对待我,当晚我把所有衣服生活用品被子(电视机、洗衣机,首饰都不给我)搬走了,以每月600多元的租金租了一间35平的公寓作为栖身之所。在外居住多日,男方从未嘘寒问暖过,而且以六月底暑假孩子天天在他们家,他们很忙为由,逼迫我迁户口,办离婚。但不同意我要求返还嫁妆的请求。
与男方同居期间,我试图与男方过性生活,但被男方拒绝,男方就是性无能,但男方现在以未过夫妻生活为由,认为我应该返还11000元。
我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男方返还嫁妆!
离婚起诉书
原告:张金芳,女,汉族,1984年12月24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26号, 电话:18363635206
被告: 谭刚,男,汉族,1984年02月07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468号2号楼1单元601号 电话:15610227962
诉讼请求: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判决男方返还女方嫁妆。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男方于2012年12月3日在潍坊市奎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因男方同性恋性取向,(本人双性偏同性恋取向),特与我约定:婚后与他及其母亲同住,同居但不过性生活,(要小孩的话可以考虑其它方法),允许我在借口能得到其母认同的前提下夜不归宿(事实本人并无夜不归宿的情况)。婚前,男方并未赠与我任何定亲信物和礼金。男方按照约定在登记后给予女方11000元现金用于购买结婚物品,同时约定若女方家庭为女儿购置嫁妆的话,则男方为女方购买首饰。事实上,我家经济条件不好,但母亲还是为我购买了电视、洗衣机花费约7000余元,男方遵照约定购买了同等价值的首饰花费约6000余元。
我与男方于2012年7月在网上认识,婚前接触较少,彼此了解不够,考虑到形式婚姻并非注重内容,加上来自家庭的压力,草率与男方结婚。婚后,因双方生活习惯,脾气性格的差异,经常起小摩擦,因毫无感情基础,加上男方特殊工作情况(周一至周五每晚、周六、日全天有小学生在家接受功课辅导),我在每天下班后,会刻意在外逗留两三个小时,因男方对其母亲隐瞒了婚前的约定,我的行为引起婆婆的不满,婚后,男方未尽过丈夫的任何职责,我感受不到男方任何的关心和疼爱,有任何矛盾男方都站在其母的角度,两个人一起数落自己,我始终觉得自己是个外人,而且男方动辄就说赶走自己的话,我心理受到很大伤害,这种没有爱情,又不得不强迫自己去适应他们的生活方式,思维习惯的生活让我很难受,语言习惯的差异,说者无心,听者有心,我随意的一句话,就引起男方的不满,随后告之其母,包括自己的行为方式也会引起男方的不满,我从男方那得不到任何迁就和包容。而且婚后我的经济来源全靠自己工作收入,男方未给我买过任何物品(包括吃、穿、用的物品,蜜月当然也没有),首饰也未曾戴过,男方就未经我允许私自收了起来。诸多行为让我没有任何家庭归属感,我也深刻感受到了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有多不幸。在深思熟虑后,我提议先搬出去冷静几天,但未得到婆婆的允许,后来,在跟婆婆沟通交流过程中,男方又一次刺激我,用“人品不行,自私,狠心”等字眼伤害我的自尊,还说出让我赶紧找房子,东西搬不了帮我搬走的话,于是在挣扎了一晚后。第二天一早我提着衣服就离开了,在朋友那住了两天,后来,男方又到我单位吵着要钥匙,催着我把自己的东西先搬出来,把钥匙给他。原因就是防范着我,怕我拿走他家东西,还没离婚的前提下,他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居住权,当天下午我哥从临朐赶过来帮忙搬东西,可婆婆以影响他们工作(小孩五点半才去家里,当时也就两三点钟)为由锁上门不让我们进去,晚上等家里的孩子走后,婆婆打电话催我过去搬,我只好过去。当晚,男方不仅不帮忙搬,反而防贼一样的监督着我,怕我多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且事先把电视机藏了起来,这些行为让我很心寒,毕竟还没离婚,我还属于他的合法妻子,却以这种方式对待我,当晚我把所有衣服生活用品被子(电视机、洗衣机,首饰都不给我)搬走了,以每月600多元的租金租了一间35平的公寓作为栖身之所。在外居住多日,男方从未嘘寒问暖过,而且以六月底暑假孩子天天在他们家,他们很忙为由,逼迫我迁户口,办离婚。但不同意我要求返还嫁妆的请求。
与男方同居期间,我试图与男方过性生活,但被男方拒绝,男方就是性无能,但男方现在以未过夫妻生活为由,认为我应该返还11000元。
我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男方返还嫁妆!
离婚起诉书
原告:张金芳,女,汉族,1984年12月24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26号, 电话:18363635206
被告: 谭刚,男,汉族,1984年02月07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468号2号楼1单元601号 电话:15610227962
诉讼请求: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判决男方返还女方嫁妆。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男方于2012年12月3日在潍坊市奎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因男方同性恋性取向,(本人双性偏同性恋取向),特与我约定:婚后与他及其母亲同住,同居但不过性生活,(要小孩的话可以考虑其它方法),允许我在借口能得到其母认同的前提下夜不归宿(事实本人并无夜不归宿的情况)。婚前,男方并未赠与我任何定亲信物和礼金。男方按照约定在登记后给予女方11000元现金用于购买结婚物品,同时约定若女方家庭为女儿购置嫁妆的话,则男方为女方购买首饰。事实上,我家经济条件不好,但母亲还是为我购买了电视、洗衣机花费约7000余元,男方遵照约定购买了同等价值的首饰花费约6000余元。
我与男方于2012年7月在网上认识,婚前接触较少,彼此了解不够,考虑到形式婚姻并非注重内容,加上来自家庭的压力,草率与男方结婚。婚后,因双方生活习惯,脾气性格的差异,经常起小摩擦,因毫无感情基础,加上男方特殊工作情况(周一至周五每晚、周六、日全天有小学生在家接受功课辅导),我在每天下班后,会刻意在外逗留两三个小时,因男方对其母亲隐瞒了婚前的约定,我的行为引起婆婆的不满,婚后,男方未尽过丈夫的任何职责,我感受不到男方任何的关心和疼爱,有任何矛盾男方都站在其母的角度,两个人一起数落自己,我始终觉得自己是个外人,而且男方动辄就说赶走自己的话,我心理受到很大伤害,这种没有爱情,又不得不强迫自己去适应他们的生活方式,思维习惯的生活让我很难受,语言习惯的差异,说者无心,听者有心,我随意的一句话,就引起男方的不满,随后告之其母,包括自己的行为方式也会引起男方的不满,我从男方那得不到任何迁就和包容。而且婚后我的经济来源全靠自己工作收入,男方未给我买过任何物品(包括吃、穿、用的物品,蜜月当然也没有),首饰也未曾戴过,男方就未经我允许私自收了起来。诸多行为让我没有任何家庭归属感,我也深刻感受到了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有多不幸。在深思熟虑后,我提议先搬出去冷静几天,但未得到婆婆的允许,后来,在跟婆婆沟通交流过程中,男方又一次刺激我,用“人品不行,自私,狠心”等字眼伤害我的自尊,还说出让我赶紧找房子,东西搬不了帮我搬走的话,于是在挣扎了一晚后。第二天一早我提着衣服就离开了,在朋友那住了两天,后来,男方又到我单位吵着要钥匙,催着我把自己的东西先搬出来,把钥匙给他。原因就是防范着我,怕我拿走他家东西,还没离婚的前提下,他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居住权,当天下午我哥从临朐赶过来帮忙搬东西,可婆婆以影响他们工作(小孩五点半才去家里,当时也就两三点钟)为由锁上门不让我们进去,晚上等家里的孩子走后,婆婆打电话催我过去搬,我只好过去。当晚,男方不仅不帮忙搬,反而防贼一样的监督着我,怕我多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且事先把电视机藏了起来,这些行为让我很心寒,毕竟还没离婚,我还属于他的合法妻子,却以这种方式对待我,当晚我把所有衣服生活用品被子(电视机、洗衣机,首饰都不给我)搬走了,以每月600多元的租金租了一间35平的公寓作为栖身之所。在外居住多日,男方从未嘘寒问暖过,而且以六月底暑假孩子天天在他们家,他们很忙为由,逼迫我迁户口,办离婚。但不同意我要求返还嫁妆的请求。
与男方同居期间,我试图与男方过性生活,但被男方拒绝,男方就是性无能,但男方现在以未过夫妻生活为由,认为我应该返还11000元。
我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男方返还嫁妆!
原告:张金芳,女,汉族,1984年12月24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26号, 电话:18363635206
被告: 谭刚,男,汉族,1984年02月07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468号2号楼1单元601号 电话:15610227962
诉讼请求: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判决男方返还女方嫁妆。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男方于2012年12月3日在潍坊市奎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因男方同性恋性取向,(本人双性偏同性恋取向),特与我约定:婚后与他及其母亲同住,同居但不过性生活,(要小孩的话可以考虑其它方法),允许我在借口能得到其母认同的前提下夜不归宿(事实本人并无夜不归宿的情况)。婚前,男方并未赠与我任何定亲信物和礼金。男方按照约定在登记后给予女方11000元现金用于购买结婚物品,同时约定若女方家庭为女儿购置嫁妆的话,则男方为女方购买首饰。事实上,我家经济条件不好,但母亲还是为我购买了电视、洗衣机花费约7000余元,男方遵照约定购买了同等价值的首饰花费约6000余元。
我与男方于2012年7月在网上认识,婚前接触较少,彼此了解不够,考虑到形式婚姻并非注重内容,加上来自家庭的压力,草率与男方结婚。婚后,因双方生活习惯,脾气性格的差异,经常起小摩擦,因毫无感情基础,加上男方特殊工作情况(周一至周五每晚、周六、日全天有小学生在家接受功课辅导),我在每天下班后,会刻意在外逗留两三个小时,因男方对其母亲隐瞒了婚前的约定,我的行为引起婆婆的不满,婚后,男方未尽过丈夫的任何职责,我感受不到男方任何的关心和疼爱,有任何矛盾男方都站在其母的角度,两个人一起数落自己,我始终觉得自己是个外人,而且男方动辄就说赶走自己的话,我心理受到很大伤害,这种没有爱情,又不得不强迫自己去适应他们的生活方式,思维习惯的生活让我很难受,语言习惯的差异,说者无心,听者有心,我随意的一句话,就引起男方的不满,随后告之其母,包括自己的行为方式也会引起男方的不满,我从男方那得不到任何迁就和包容。而且婚后我的经济来源全靠自己工作收入,男方未给我买过任何物品(包括吃、穿、用的物品,蜜月当然也没有),首饰也未曾戴过,男方就未经我允许私自收了起来。诸多行为让我没有任何家庭归属感,我也深刻感受到了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有多不幸。在深思熟虑后,我提议先搬出去冷静几天,但未得到婆婆的允许,后来,在跟婆婆沟通交流过程中,男方又一次刺激我,用“人品不行,自私,狠心”等字眼伤害我的自尊,还说出让我赶紧找房子,东西搬不了帮我搬走的话,于是在挣扎了一晚后。第二天一早我提着衣服就离开了,在朋友那住了两天,后来,男方又到我单位吵着要钥匙,催着我把自己的东西先搬出来,把钥匙给他。原因就是防范着我,怕我拿走他家东西,还没离婚的前提下,他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居住权,当天下午我哥从临朐赶过来帮忙搬东西,可婆婆以影响他们工作(小孩五点半才去家里,当时也就两三点钟)为由锁上门不让我们进去,晚上等家里的孩子走后,婆婆打电话催我过去搬,我只好过去。当晚,男方不仅不帮忙搬,反而防贼一样的监督着我,怕我多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且事先把电视机藏了起来,这些行为让我很心寒,毕竟还没离婚,我还属于他的合法妻子,却以这种方式对待我,当晚我把所有衣服生活用品被子(电视机、洗衣机,首饰都不给我)搬走了,以每月600多元的租金租了一间35平的公寓作为栖身之所。在外居住多日,男方从未嘘寒问暖过,而且以六月底暑假孩子天天在他们家,他们很忙为由,逼迫我迁户口,办离婚。但不同意我要求返还嫁妆的请求。
与男方同居期间,我试图与男方过性生活,但被男方拒绝,男方就是性无能,但男方现在以未过夫妻生活为由,认为我应该返还11000元。
我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男方返还嫁妆!
离婚起诉书
原告:张金芳,女,汉族,1984年12月24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26号, 电话:18363635206
被告: 谭刚,男,汉族,1984年02月07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468号2号楼1单元601号 电话:15610227962
诉讼请求: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判决男方返还女方嫁妆。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男方于2012年12月3日在潍坊市奎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因男方同性恋性取向,(本人双性偏同性恋取向),特与我约定:婚后与他及其母亲同住,同居但不过性生活,(要小孩的话可以考虑其它方法),允许我在借口能得到其母认同的前提下夜不归宿(事实本人并无夜不归宿的情况)。婚前,男方并未赠与我任何定亲信物和礼金。男方按照约定在登记后给予女方11000元现金用于购买结婚物品,同时约定若女方家庭为女儿购置嫁妆的话,则男方为女方购买首饰。事实上,我家经济条件不好,但母亲还是为我购买了电视、洗衣机花费约7000余元,男方遵照约定购买了同等价值的首饰花费约6000余元。
我与男方于2012年7月在网上认识,婚前接触较少,彼此了解不够,考虑到形式婚姻并非注重内容,加上来自家庭的压力,草率与男方结婚。婚后,因双方生活习惯,脾气性格的差异,经常起小摩擦,因毫无感情基础,加上男方特殊工作情况(周一至周五每晚、周六、日全天有小学生在家接受功课辅导),我在每天下班后,会刻意在外逗留两三个小时,因男方对其母亲隐瞒了婚前的约定,我的行为引起婆婆的不满,婚后,男方未尽过丈夫的任何职责,我感受不到男方任何的关心和疼爱,有任何矛盾男方都站在其母的角度,两个人一起数落自己,我始终觉得自己是个外人,而且男方动辄就说赶走自己的话,我心理受到很大伤害,这种没有爱情,又不得不强迫自己去适应他们的生活方式,思维习惯的生活让我很难受,语言习惯的差异,说者无心,听者有心,我随意的一句话,就引起男方的不满,随后告之其母,包括自己的行为方式也会引起男方的不满,我从男方那得不到任何迁就和包容。而且婚后我的经济来源全靠自己工作收入,男方未给我买过任何物品(包括吃、穿、用的物品,蜜月当然也没有),首饰也未曾戴过,男方就未经我允许私自收了起来。诸多行为让我没有任何家庭归属感,我也深刻感受到了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有多不幸。在深思熟虑后,我提议先搬出去冷静几天,但未得到婆婆的允许,后来,在跟婆婆沟通交流过程中,男方又一次刺激我,用“人品不行,自私,狠心”等字眼伤害我的自尊,还说出让我赶紧找房子,东西搬不了帮我搬走的话,于是在挣扎了一晚后。第二天一早我提着衣服就离开了,在朋友那住了两天,后来,男方又到我单位吵着要钥匙,催着我把自己的东西先搬出来,把钥匙给他。原因就是防范着我,怕我拿走他家东西,还没离婚的前提下,他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居住权,当天下午我哥从临朐赶过来帮忙搬东西,可婆婆以影响他们工作(小孩五点半才去家里,当时也就两三点钟)为由锁上门不让我们进去,晚上等家里的孩子走后,婆婆打电话催我过去搬,我只好过去。当晚,男方不仅不帮忙搬,反而防贼一样的监督着我,怕我多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且事先把电视机藏了起来,这些行为让我很心寒,毕竟还没离婚,我还属于他的合法妻子,却以这种方式对待我,当晚我把所有衣服生活用品被子(电视机、洗衣机,首饰都不给我)搬走了,以每月600多元的租金租了一间35平的公寓作为栖身之所。在外居住多日,男方从未嘘寒问暖过,而且以六月底暑假孩子天天在他们家,他们很忙为由,逼迫我迁户口,办离婚。但不同意我要求返还嫁妆的请求。
与男方同居期间,我试图与男方过性生活,但被男方拒绝,男方就是性无能,但男方现在以未过夫妻生活为由,认为我应该返还11000元。
我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男方返还嫁妆!
离婚起诉书
原告:张金芳,女,汉族,1984年12月24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26号, 电话:18363635206
被告: 谭刚,男,汉族,1984年02月07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468号2号楼1单元601号 电话:15610227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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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男方同居期间,我试图与男方过性生活,但被男方拒绝,男方就是性无能,但男方现在以未过夫妻生活为由,认为我应该返还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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