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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

广东-广州 06-09 01:38  悬赏 0  发布者:Lin362…… 给我留言  回答:(3)
林女与赵男在92年恋爱,95年摆酒结婚.育一女二男.2002年全家5口由陆河办农转非入深圳户口.2011年2月11日在广州天河区发现赵男(以潮阳市身份证)与陆女于2010年7月8日结婚证后报警.2011年3月赵男在其父母及亲戚面前“基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前提”给林女写承诺书,但不愿与陆某办离婚且以停止家用为肋迫,林女不服诉之法院离婚及公安立案重婚罪,2011年11月15月被拘留。但检察于2012年12月25曰以不构成犯罪不起诉。理由:赵男提交陆河县河口镇政府证明:该结婚证书查无此档案.故法院以此为据判同居析产,三个孩子跟林女生活。
疑问一:结婚证未经司法鉴定,而该证还包括计生证、出生证、河口镇居住证等一整套证件在经陆河、深圳公安等众多政府部门审核并存档十年。仅凭河口镇政府一纸证明:无档案。而否决婚姻的合法性是不公正的判决。
疑问二:林女发现赵男(以另一身份证)与陆女结婚已被骗七个月,且赵男还以停止家用为肋迫并作出“基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前提”的承诺书。这不也是重婚罪的依据吗?
疑问三:在百分之九十五的贪官都包二奶的社会现实面前,林女一名弱女子还有什么渠道对赵男以二块身份证建设两头家室的重婚罪诉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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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09 08:49
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回复时间: 2013-06-09 08:59
1“基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前提”,共同生活不等于婚姻关系。
2、你需要找到赵某与林某的合法婚姻证明。
回复时间: 2013-06-09 09:27
如法院判其无罪,可以上诉的。
我的补充: 2013-06-09 09:28
抗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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