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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如何解释

新疆 06-10 23:06  悬赏 0  发布者:liujua…… 给我留言  回答:(1)
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是指夫妻双方  “ 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指  离婚夫妻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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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6-11 08:54
对没有所有权的房子使用的分配
追问:

如何分配?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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