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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医三院膳食科无理开除

北京-海淀区 06-13 09:50  悬赏 25  发布者:无助的打工妹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在北医三院膳食科打工三年半,期间因为执行规章制度被病人无理谩骂,后领导出面解决完毕,因为请假结婚(相关小组长已批准),回家结婚。相关领导无理叫回公司,要求指认其中一名小组负责人单独批假(两个小组负责人都已经同意)否则将开出处理,并威胁克扣一个月工资,遭到拒绝后,恼羞成怒,把当初亲自处理的无理客户搬出来,无理解雇,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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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13 11:38
您好!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6-13 09:51
您好,如果公司无故跟您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关系实际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加倍赔偿金是以前薄弱环节,现在加以强调)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没有适格主体的用人单位,“老板”成被告。)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有点类似早些年挂靠经营的合同纠纷处理的意思。)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具体情况请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追问:

给您打电话 您未接

回复时间: 2013-06-13 09:54
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提交到劳动局了 但是我啥也不懂 劳动局已经受理 但是劳动局 啥都不告诉我 我也不知道自己该做啥 还有应该能提合理合法的要求 我也不知道咋说呢 谢谢啦

回答:

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包括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工资条等。
并主张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相当于双倍补偿金的赔偿金。
对于解除你的理由,需要公司自己举证,对于不对的据理力争,并否认就行了。

追问:

劳动合同被他们非法扣押 现在手里有工资条 还有工资卡 还有社保卡 请问将相应的记录打印出来是不是可以证明呢 ?谢谢您

回答:

可以作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回复时间: 2013-06-13 10:12
那你可以申请仲裁,建议找律师处理。
追问:

这个我也不懂 一个打工妹 去哪里找律师呢 费用呢

回答:

可以和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3-06-13 11:06
单位为违法辞退  你可以去准备证据 依法拿回赔偿金或补偿金  及各项补偿   依法维权
回复时间: 2013-06-13 11:19
公司无正当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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