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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与继子的相互继承权,怎样解除??

重庆 06-14 13:12  悬赏 30  发布者:黎言 给我留言  回答:(3)
数年前,男携幼子,同女再婚;
后幼子成人,与女应有扶养关系,为继母和继子;
现在,男去世,家庭的共有财产,按规定一半归女,另一半为遗产,巳由女同继子继承。
目前,继母与继子之间,关系恶劣。
请问:
1.继母与继子的关系,现如果仍然存在,怎样才能了断?
2.今后,继母的财产,如继子有权继承,现在如何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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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14 13:15
1、继母与继子的关系,目前无法了断;2、继母可采取遗嘱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处理
回复时间: 2013-06-14 13:41
1、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2、继父母子女之间相互继承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 继子女才有继承权。
3、关于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否解除的问题,现行《婚姻法》未作明文规定。。审判实践中,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成年继子女须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
回复时间: 2013-06-14 13:52
1、继母与继子的关系,目前无法了断;2、继母可采取遗嘱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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