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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是贪污罪吗

山东-聊城 08-07 08:52  悬赏 20  发布者:gxjgxx 给我留言  回答:(2)
情况说明
我县技工学校成立于1990年,是县政府办学,隶属于县劳动局。1992年县政府把技校列为差额拨款单位,县财政拨付职工工资的80%,20%由学校从学费收入中自筹。2003年县里对技校领导班子调整,安排支部书记一名,由劳动局分管技校的副局长兼任,我和其他三人为副校长,没有设置校长,劳动局指派书记主持工作。并将技校公章收到劳动局,由劳动局管理。技校工作用章时,需请示分管局长和劳动局局长同意后方可使用。技校各项工作需请示两位局长同意后方可进行,各项开支先请示同意后办理,两位局长签字后下账。
2006年前,由于招生人数少,收入少,技校连续出现亏损,外欠达十几万元,无法正常运转。劳动局领导决定对技校实行承包经营,形成了承包协议书,明确了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是承包人将经济收入优先发放教职工的差额工资,按时交纳承包费,承包费由劳动局偿还欠账,承包费期内自负盈亏。技校印章由劳动局管理。经过竞争,我以每年交纳7.28万元承包费,成为承包人,签订了承包合同书,合同期两年,从2006年2月到2008年1月。
在合同期内,教职工的调进调出、职称评聘、学校财产的处理等全部是由劳动局领导决定办理。我只负责校舍的管理、学生的教学管理和招生工作。我只支配我招上了的学生的学费,其他学校一切收入不由我支配。
合同签订后,根据当时的工作需要和技校实际情况,对全体人员进行了工作划分,明确了各自的任务目标,制定了量化办法。设立职能科室有:综合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教务科,安排专职人员值守。其余人员安排相应招生任务,完成值班和招生任务的补发差额工资。当时学校有账目,我经营这块没帐,收入也只有学费。学费收支安排是这样的:由相关人员将学费收上来后再转给我,需支出时我再转给办事人员,办事人员再拿单据向我冲账。
几年来,技校办学走入了“就业难-招生难-收入少-投入少”的恶性循环,招生工作一年比一年难做。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我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商定,走校企联合办学的路子,解决学生毕业后能否就业的后顾之忧。
经当时师范校长和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介绍认识了我县招商引资来的与师范进行联合办学的****信息公司培训部人员***。
 2006年春,我邀请原县政协副主席、县劳动局局长一起到****信息公司考察,该公司是通过互联网为国外用户进行英文录入,工作环境好,待遇比较高,比较适合我县学生就业实际需求,两位领导认为可以联合办学。回来后经研究决定和他们进行联合办学。***代表****信息公司具体负责一切事宜,经过几次协商,形成了技校与****信息公司的2006年合作办学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技校负责招生、培训,**公司安排工作。****公司提供房屋、电脑等设备,挂 “县技工学校实习基地”的牌子,成为技校学生实习、实训的场所,解决了技校办学条件差的难题。
2006年招生工作中,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当时电视广告、宣传材料、租车、吃饭等费用全部是借款),但招生数量还是很少,只有15人。再商定2007年招生工作时,***嫌技校招生人数太少,不能满足下一步公司需要,经劳动局同意,他和技校双方都以技校的名义共同招生,同为技校学籍。在2007年上级下达了关于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发放助学金的文件,每生每年1500元。有了发助学金的精神后,在招生宣传时为了增加招生吸引力,就说免费上学,入学时不交钱,学生入学后用助学金顶学费。所以助学金到位后就按招生人数分发了。因建学生档案需要一定费用,当时定的**公司的学生两年分四次共给技校500元的建档管理费。(实际给了两次每生共250元)。2007年技校招生13人,**公司招生45人,共58人。这58人建立技工学校学生学籍后,分别报送县劳动局、市劳动局审核录取,并向市劳动局交纳建档费。在上级统计发放助学金学生人数时,把06年的15人和07年的58人共73人,分别报送到县财局、县教育局、县劳动局、市劳动局。
在办理领取助学金的手续时,各自把所招学生的相关信息收集起来,在信用社为每位学生办理了银行卡。在申请领取助学金时,将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助学金数额制成表格,报请劳动局分管局长、局长审批签字,再由劳动局向财局申请审批拨付。拨付流程:县财局同意后,将款拨付到劳动局账户,劳动局拨付到技校账户,技校转到办卡银行,银行按相应信息转到学生账户上。技校财务用局长签批的表格和银行转账底联下账。
学生的助学金共领取了两次。我领取了36人的,5.4万元,全部用于补发技校教职工工资差额、门岗人员工资、建档费和招生办公费用。***领取了37人的,5.6万元。
现在检察院调查后,坚持认定我是贪污罪,并且合并***支配的费用,共计11万元,全部由我承担。他们这样做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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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07 08:55
请你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清楚案情,清者自清,相信检察院会依法处理。
回复时间: 2010-08-07 09:46
你的行为可能涉嫌挪用资金。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帮助辩护。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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