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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具体问题(纯粹学术性的求教)

辽宁 06-16 08:46  悬赏 10  发布者:未闻那朵花名 给我留言  回答:(2)
1.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一定是男性吗?那女人呢?
2.“发生性行为”的判定方式是什么?如果工具插入算不算→ → ?
3.“人身体的任何敏感部位都可视为性器官,对任何敏感部位的触摸都可视作性行为或性侵犯”(摘自百度百科 性关系 词条)这句话无误?那要怎么判断什么是敏感部位啊?
4.强奸致死或者致伤的要数罪并罚吗?
【非常感谢耐心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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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16 09:02
可与律师面谈的
回复时间: 2013-06-16 09:31
女性不是已经有定论
目前性侵犯以性器官接触为认定条件
强奸致死怎么处理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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