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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同居四年,分手时,男方能要回彩礼吗?????????????

 06-16 20:01  悬赏 0  发布者:宇宙六芒星尊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4)
两人同居四年,分手时,男方能要回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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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6月16日 20时03分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不错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16 20:03
你好,可以要回。
回复时间: 2013-06-16 20:03
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可以要求退回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70146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6-16 20:04
未登记不构成婚姻关系,双方有一方离开即告解除同居关系,男方有权退彩礼。
评论者:宇宙六芒星尊 给我留言
时间:2013-06-16 20:09
还行   回答的不错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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