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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金额如何确定

浙江 06-17 21:40  悬赏 0  发布者:刘费飞 给我留言  回答:(3)
第一种情况:我在2011年1月从单位里挪了5万元给自己用了,2011年10月份我又从单位里挪了6万元归还了前次5万元,2012年4月份我又从单位里挪用了8万元归还了前次的6万元,在2012年8月份我还了单位里的8万元。 
第二种情况:我在2011年1月从单位里挪了5万元给自己用了,在2011年2月份我还了单位里的5万元;2011年10月份我又从单位里挪了6万元,在2011年11月份我还了单位里的8万元;2012年4月份我又从单位里挪用了8万元,在2012年5月份我还了单位里的8万元。 
2013年6月份我案发了,请问这两种情况哪一种严重,又如何计算这两种情况的挪用金额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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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18 07:20
第一种情况严重。
连续计算。
建议近快聘专业律师。可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3-06-18 08:23
你好。
1、《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如果进行了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性活动,两种情况都是一样的。
回复时间: 2013-06-19 11:07
挪用金额为所有金额之和,归还了可以从请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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