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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咨询

河北-石家庄 06-22 10:26  悬赏 0  发布者:凝霜千里 给我留言  回答:(7)
你好!陈律师,我父亲于今年5月17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我父亲是被一辆小轿车撞伤的,交警判的是小轿车全责,我父亲被诊断为脊椎压缩性骨折,(以前我父亲摔过一次,脊椎有旧伤,但是不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医生诊断为椎1是旧伤,椎2是新伤)于5月17日住院,在医院住了将近一个月,住院期间有两个陪护人,现在出院了,医生说得养三个月差不多才能恢复好,请问一下陈律师,这个我们需要责任人赔付我们的都有什么费用?大概能赔付我们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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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22 10:28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追问:

精神损害抚慰金 是都必须赔偿的吗?大概是多少钱?

回答:

看你的伤残等级

回复时间: 2013-06-22 10:32
先认定过错,按照过错赔偿
追问:

我们是受害人,是驾驶小轿车的人是全责。

回复时间: 2013-06-22 10:26
你好,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以上回复,请采纳并评价。
回复时间: 2013-06-22 11:31
就您的情况而言,可以先申请伤残鉴定。椎2的压缩性骨折可评为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5、住宿费
  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6、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50元/天) 
7、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鉴定费
   
9、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92)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119)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609)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711)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部分不另外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3、律师费
  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您的具体情况我也不太清楚,到底按城镇还是按农村算。
以上列举的已经很清晰了,其他问题可以再咨询我。
回复时间: 2013-06-22 13:01
可以带材料来我所咨询,详细为你列明赔偿项目和数额
回复时间: 2013-06-22 13:24
肇事方需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具体数额可委托律师当面计算。
回复时间: 2013-06-23 23:09
结合事故责任划分和损害后果综合考虑。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 师,为之全面分析解答,确定具体索赔金额和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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