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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个人行为争议

福建-宁德 08-09 16:10  悬赏 15  发布者:love17……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在宁德福安成立了一个公司,公司股东有三个,按40%,30%、30%的投份成立,我占30%,但是我外面自己有事业,这个公司我几乎没有参与管理,持40%的董事长,他在外面经营,或是公司做出任务重大生意的时候都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或是说经过股东大会,自己以公司的名义跟别人签定合同,导致公司几乎破产。现在他在我们大家都同意的情况下,向银行代款400万,如果他不会还情况下,上法庭的话。我是承担30%的责任呢还是多少的责任??以前的他的经济行为,就是没有通过股东大会自己做的生意,算不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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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8-09 17:13
实际上,这就是涉及到公司法中的股东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揭开公司背后的面纱”。其他股东可以起诉该股东的行为,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回复时间: 2010-08-11 11:38
你好!对善意第三人而言,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以视为公司的行为,你以自己的投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董事长的行为如果违反了公司规定或章程约定,可以此要求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回复时间: 2010-08-11 14:20
对善意第三人而言,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以视为公司的行为,股东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董事长的行为如果违反了公司规定或章程约定,可以此要求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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