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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合同是否合法,是否有违规的地方

上海-宝山区 06-24 11:53  悬赏 20  发布者:习惯左手拿烟 给我留言  回答:(0)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人事劳动管理规定和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双方签定的其它相关协议视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均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同时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时进行必要的完善和修订。
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与原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已合法解除或届满终止,乙方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受任何竞争业禁止或保密义务的限制。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双方合同为 三 年。从  2012 年 09  月 01日起至  2015  年08月31 日止。 其中,从  /  年_ /_月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为试用期。试用期为  / 个月。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向乙方说明理由后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七天通知甲方。
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如甲方欲同乙方续订劳动合同,应在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征询乙方意见,若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将继续有效,但双方应及时办理续订合同。续订后的劳动合同条款可以完全或者部分与本合同不一致,以双方续签后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准。
根据甲方《员工手册》规定,乙方获得由甲方出资安排的资格认证证书的,劳动合同自动续延一年。

二.工作岗位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无线 部门担任BSC工程师  职务。
第三条  甲方根据实际工作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等)对乙方的岗位、职务可作适当调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并接收甲方的考核。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双方确认,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月收入总额为:1)从事诺西维护项目(CARE)时,则收入为当月所对应PO金额的68%,2)从事诺西工程项目(NI)时,则收入按工作量结合分配比例而定,分配比例见附件一。其中基本工资为 2500元/月;生活费为 80 元/出差日;电脑、话费补助及车旅费报销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工资、生活费、补助及报销每月发放日为次月的15日,扣除以上已发费用及公司每月所承担的社保和意外险费用后剩余部分为项目奖金,每季度结算一次,于第二季度末月的15日一次性支付。个人所得税及社保个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甲方在合同期内对乙方岗位、工资、补助的适当调整,以公司邮件通知为准本合同不再变更。
第五条 由于甲方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休息待工的,甲方按乙方的基本工资发放,闲置30天及以上者,按基本工资的70%计算工资;闲置60天及以上者按基本工资的60%计算工资,以次类推。

四.保险福利
第六条  甲方按国家和上海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七条  乙方享有规定的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婚丧假等有关待遇。具体规定详见员工手册。病假、事假等有关规定详见员工手册。

五.劳动纪律
第八条  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员工手册、管理细则、工作流程行事,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要求,不得擅离职守。保守甲方的业务、技术等相关保密文件,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范围相似的任何第二职业。
第九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违约金、赔偿金
第十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都可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本合同也可以解除。
第十二条  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情形: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其他协议的,情节严重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4)乙方同时在其他地方兼职,对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乙方遭到投诉不能被客户认可的,经过甲方培训和管理教育后仍不胜任、仍不改正的。
本条款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即告解除。乙方无权提出任何经济补偿要求,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金按劳动合同解除前乙方三个月收入总额来计。该赔偿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甲方协商一致的;
(2)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客户的工作要求,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甲方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确需裁减人员的,或企业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四条  若乙方无其他过失行为,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乙方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但适用社会保险法律和条例允许解雇的除外);
(2)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且乙方无须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1)甲方未及时支付工资超过60日的;
(2)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
(3)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第十六条  乙方单方面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有服务期约定的除外。 

七.其它约定
第十七条  下列员工因掌握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在离开公司后不得从事侵害公司利益和知识产权的工作。
(1)公司中级及以上岗位人员。
(2)各职能部门业务骨干。
(3)其他掌握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的员工。
如果乙方系甲方的正实施的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的,乙方应当在该项目完成后方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八条 合同期间,乙方如果接受过甲方提供的第三方培训、认证并签署了相关协议,乙方单方面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属提前解约的违约行为,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除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乙方前三个月收入总额的违约金,同时应当按培训、认证协议支付相关赔偿金。
第十九条 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视为已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条款,即:附件一,工程分配比例及价格。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争议仲裁会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第二十二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管理细则、员工手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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