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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河北-廊坊 06-24 16:13  悬赏 0  发布者:651232……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方2006年在村里承包的林地。2010年召到乙方推毁。乙方说在1997年是他们分的三等地。但是1997年--2010年期间乙方没有种过地,在放荒。甲方在06年承包林地以前经本地乡政府修大雨碑以种上林树。想问问乙方在1997年-----2006年放荒期间国家有没有法律文件规定已分土地多少年不种的归属问题的正式法律文件?在问下乙方在我2006年我承包的林地,把林木推倒,我的损失怎么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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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6-24 17:06
土地征收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未依法经过省级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征收,此征收为非法征收,现实中大量存在。对于此类征收,村民可以拒绝交地、拒绝配合,还可联名控告;当然如果认为征收部门制订的补偿标准高的话,也可以接受。另一类是:依法经过省级以上政府审批的征收。村民遇上这类征收,可以对省级政府的审批文件提起复议和诉讼;也可以就县级政府的组织实施征地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对于补偿标准偏的,可以申请省级以上政府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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