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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交通事故

 06-24 16:18  悬赏 20  发布者:孟凡兵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蓟州区 回答:(10)
2013年5月31日晚十点我骑一辆48燃油助力车(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有摩托本)撞死一个开大货车的司机(大货司机当场未死,后被120急救送往医院,时隔12天后在医院死亡),(大货司机他是给别人开车的)他把车停在了人行道上,顺行停着一排大货车,伤者的在其中,当时我的车距离他的车头一米左右时,他突然就从他的大货车车头前跑出来了,或者是横穿马路。

现在已经事发快一个月了,我在家一直等待交警部门的认定书但还没有消息,已经签过两份资料,一份是本人无酒精含量驾驶证明,一份是对方的尸检报告。


请问我驾驶的48燃油助力车严格划分来说,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如果划分为机动车,是不是就要负刑事责任了?(我询问了相关交警部门的人,他说好像被认定为机动车,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划分为非机动车,就不会有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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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6月24日 22时00分
这种情况看对方是否申请鉴定以及交警那边是否鉴定,超过非机动车标准“可以”认定为机动车。 机动车在全责或是主责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依据上述描述的,可能够不上主责。 需要更详细的现场才能分析。
此处为私密留言,仅问题发布者可见!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24 17:03
机动车,具体要鉴定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4594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6-24 17:04
1、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2、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4、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回复时间: 2013-06-24 18:57
你好,啊去哪找你的叙述,你的应当属于机动车,要是你在本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你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我的补充: 2013-06-24 18:58
依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回复时间: 2013-06-24 21:41
属于机动车。如果事故认定你承担主要以上责任,那么你要负刑事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3-06-24 23:08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根据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书。
回复时间: 2013-06-24 23:55
等待责任认定书,如果认定你主责以上,将追究你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6-25 05:53
具体需要看事故责任比例额
回复时间: 2013-06-25 08:19
要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划分责任,收到认定书如果对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议。
回复时间: 2013-06-25 14:17
你好,你如果咱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就会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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