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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取吗?是否属于居间费用吗?

江苏-无锡 06-27 21:53  悬赏 0  发布者:工作快乐 给我留言  回答:(1)
A单位与B单位是不直接发生业务关系。A单位是生产和销售产品的,B单位是属于行业协会性质的,是以开展培训等业务为主的。但A单位因工作所需要B单位帮他做市场调查分析。请问:A单位与B单位是属于业务单位吗?最近B单位因开展培训业务需要到A单位所在城市开展,叫A单位联系人介绍培训和用餐场所——C酒店。而C酒店为了感谢A单位联系人,按旅游行业规则给予一定的回扣。请问:
1、A单位与B单位因单位性质不同,属于业务单位吗?
2、C酒店给予的一定回扣,作为A单位的联系人可以收取吗?是否属于职犯罪行为? 
3、如有可以收取,这笔回扣是属于居间费用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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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27 22:02
答:1、不是,是委托合同关系;2、账上显示时,是可以的;3、擅自收取,是职业犯罪,否则,是劳务报酬。
追问:

你好,朱君秀律师:
您说的,还是不是很明白。即然A单位与B单位不是业务单位,不存在直接业务交易。那A单位给B单位介绍场所,而收取C单位的回扣,是否属于劳务费。
而且作为旅游行业——酒店,只要给酒店拉来客源,酒店一般都会给业务联系人一定比例的回扣。怎么是职业犯罪呢?而且酒店给其提供业务的联系人回扣时,是扣除税金后的部分。
谢谢!

回答:

答:1、超范围经营;2、看账目;3、那就是在账目上有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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