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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证据诉讼请求可以作为判定感情破裂的依据吗

安徽-合肥 06-30 10:29  悬赏 0  发布者:wangsh…… 给我留言  回答:(5)
原告于2010年7月份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4月26日到包河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双方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生活习惯观念不同,在2010年12月份期间(2011年1月8日婚礼举办前),被告家庭包括被告对原告存在有欺瞒和胁迫离婚的行为,致使从订婚到婚礼的当天波折不断,严重伤害了原告及原告家庭。举证如下:
1、 原告与被告相处期间,被告家庭以各种形式的语言及行为表示对原告家庭状况的不满,有严重的门当户对观念,对原告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
2、 原告在订婚期间给予被告所要求的各种相关的礼金、财物,但被告却单方面提出要支付8万元在被告账户名下作为保证金,并依此作为结婚的理由条件,否则不予结婚并提出离婚要求,原告作为婚姻的当事人,认为被告存在胁迫离婚行为;(附短信证据1)
3、 被告在订婚期间对于所有结婚置办费用包括部分嫁妆和婚后所需的家电,提出由原告全部支付,同时被告家庭承诺赠予被告一套住房作为结婚不出费用的条件。但在婚后一直没有给予实现。原告作为婚姻的当事人,认为被告方存在婚前欺瞒行为;(附短信证据1)
4、 2011年1月8日结婚当天被告家庭赠予3万元嫁妆钱,于婚后全部取回,未告知原告原因。原告作为婚姻的当事人,理应享有资金去向的知情权,故认为被告存在欺瞒行为;

被告作为家庭的成员,本身担负着妻子、母亲和儿媳妇的角色,理应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相互忠实尊重义务、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对父母长辈的孝顺尊重义务。但是被告婚后特别是自2012年10月2日与原告吵架后将家中的厨房全部砸毁后离家不归(附图片证据2和被告发的邮件证据3),提出不再回家并放弃以上应有义务,因此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原告认为被告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遗弃家庭成员:
1、 作为母亲,被告自2012年10月2日离家至今,共回家看望女儿四次,时间如下:
第一次     2013-4-4  8:56发信息 要求接女儿  10:30接走;2013-4-5  16:25  送回    购买零食一袋,                          幼儿玩具2个
第二次     2013-4-26  9:43接走    2013-4-26  18:30送回   
           买零食若干、夏装衣服两件
第三次     2013-5-20   8:50接走    2013-5-21   11:00送回
           买饮料两瓶、零食若干、鞋子一双
第四次     2013-6-10   10:35接走   2013-6-11  18:00送回
           买衣服一件、零食若干
           
除此四次看望女儿以外,被告没有表现出任何对女儿的关心,特别是2013年1月6日是女儿王奕晗的生日,合肥传统习俗的抓周宴席,原告向被告提醒,但被告以没时间为由拒绝看望女儿。2013年2月9日除夕至2013年2月24日元宵节期间,原告提醒后被告仍然以没时间为由拒绝看望女儿。
2012年10月2日至今女儿不论是否生病、成长情况,被告都不关心并且用没时间为由拒绝看望。深知母爱的伟大,但被告身为母亲却做出如此遗弃家庭成员、不履行抚养孩子的行为。特别是被告2013年5月20日和2013年6月10日两次看望女儿,由于长时间女儿得不到母亲的关爱,很认生,被告不但不予理解相反却作出强行搂抱的行为导致女儿哭闹不止、剧烈呕吐、食欲不振。女儿本身是过敏体质,受到这样的刺激后出现抓挠皮肤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而原告两次提出被告有责任义务抚养女儿,被告却坚决以各种理由拒绝抚养。

2、 作为儿媳妇
由于婚前被告对原告家庭经济条件不满,婚后怀孕至2012年10月2日离家期间,经常性的顶撞公公婆婆,对长辈没有任何尊重,原告父母都是老实本分的农民,原告的父亲于2012年11月查出患有肿瘤癌症,后经手术、化疗至今,被告作为儿媳妇不但未尽孝道,不曾看望,更在手术后向原告父母发生语言上的攻击行为,导致原告父亲病情恶化。至今原告为父亲治疗已花费近二十万元的相关费用,并且还需长期化疗,家中现在的积蓄全部用完还负债近10万元,以上的行为被告不但不深刻反思,反而拿原告父亲生病作为威胁来吵架,并在答辩状中要求赔偿,如此对待父母长辈、如此不孝之心、如此看重金钱不顾他人生命的行为怎能不让人寒心!

3、 作为妻子
原告与被告是婚姻中的主要角色,各自都应承担对家庭的责任,被告身为妻子,自生完孩子后一直在家不愿工作,原告承担起所有经济上的责任,而自2012年10月2日被告离家后也一直未给予女儿任何关怀经济上的帮助。其次被告离家后一直不愿回家,现被告和原告已分居9个月时间,不履行合法夫妻之间应有的责任和义务,表现出要一直分居下去的态度。分居期间被告极少过问被告和女儿的情况,被告的家庭提出不要在被告面前提起女儿和原告,偶尔回家看望女儿,对被告及被告家庭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破裂。这样的生活让我感受不到任何的温暖,感受不到任何亲情。

现被告的答辩状中提出2013年6月23日检测出患有抑郁症且加重,但被告从2012年10月2日离家后至2013年6月23日期间并未说明自己患有抑郁症,原告认为被告有故意隐瞒行为,没有履行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被告是成年人,对自己的所有行为应当负有责任能力,但被告却无法尽到作为妻子、母亲、和儿媳妇的责任,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原告认为和患有精神抑郁且加重的人无法生活下去,严重影响家庭和谐、影响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
由于原告被告双方目前一直分居,没有感情和关怀尊重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再继续这样生活下去已完全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原告继续维持由被告一次性支付108000元或者按照每年6000元支付至女儿18岁为止的抚养费的请求,同时被告提出的16万元赔偿原告请求给予驳回。

综上所述,现原告与被告性格不合、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履行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尊重义务、发生纠纷之后被告遗弃家庭成员、不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双方家庭严重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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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30 10:43
可起诉离婚。
追问:

已经起诉 下个月开庭审理 我以上的证据可以作为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吗?谢谢!

回复时间: 2013-06-30 14:16
能否判决离婚,由法官判断。
我的补充: 2013-06-30 14:17
2010年7月份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4月26日 第一句话就有矛盾。。。
追问:

看到了 时间打错了 呵呵

回复时间: 2013-06-30 15:04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
追问:

谢谢 证据整理中

回复时间: 2013-06-30 15:21
感情是否破裂,是你们两个人之间的事情,你所说的是家务事。
追问:

我想请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这些事不就是家务事吗 以您的意见非要被告出轨才算感情破裂吗?

回复时间: 2013-06-30 20:30
既然你已经起诉了,说明你能够驾驭这场诉讼,相信你能办好!
追问:

谢谢您 法律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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