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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

北京 06-30 19:00  悬赏 10  发布者:141611…… 给我留言  回答:(7)
87年我前妻为我生了第二个女儿,父母重男轻女,嫌没有生男孩,所以在90年3月为我抱养一男孩,没有任何手续,前妻生气当年9月去世,于是父母将男孩送还给他的亲生父母,可他的亲生父母在一个月后又送到了我家,当时没有任何手续,在之后,我娶妻生子,98年我给现在的孩子上户口,才知那名男孩的户口也上啦,因家庭矛盾,父母去世,姐姐把男孩抱走啦,我至今没见男孩,这样我们算父子吗?我可以和他解除父子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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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6-30 19:11
您好,不可以解除。
追问:

那个男孩将来有赡养我的义务吗?

回答:

您好,有义务。

回复时间: 2013-06-30 20:44
您好,不能解除。
回复时间: 2013-06-30 20:52
1、收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领养为自己的子女。由于收养的成立涉及到养子女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和养子女与养父母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特别是如果养子女是未成年人,又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因此,法律对收养的的条件又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定,㈠实质要件: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㈡形式要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但在现实中,欠缺形式要件具备实质要件的事实收养关系大量存在。如果严格按照《收养法》的规定,一律宣告此类收养关系不成立不仅不符合我国的传统生活习惯而且会产生大量的社会矛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收养关系是予以有条件的承认,具体来说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收养关系发生在1991年《收养法》颁布之前的;其次,必须符合《收养法》对收养人资格的限制条件;最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父母子女的名义生活多年,亲友、群众或有关组织对收养关系予以认可或证明。 

当然,以上所列出的仅是法律认定收养关系的一般性原则,具体到个案中还会考虑:被收养人是否已经成年、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是否尽到了抚养或赡养义务等情况。
2、你们的收养关系应当是不成立的,故,无须解除。其次,也无赡养你的义务。
回复时间: 2013-06-30 21:05
你跟孩子没有血缘关系,要构成父子只能是通过收养这个途径,但是依据《收养法》的规定,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所以,要使收养关系成立必须符合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你们之间没有经过这个手续,尚不构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也就不存在养父与养子的关系,也就是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不算父子,自然也就不需要解除父子关系。
回复时间: 2013-07-01 08:50
没有办理领养手续,也没有实际收养关系,父子关系不成立,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3-07-01 08:54
您好,没有形成收养关系,不用解除,祝好
回复时间: 2013-07-01 17:01
你好,收养需要进行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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