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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协议书上未注明责任认定

贵州-安顺 06-30 21:11  悬赏 0  发布者:348121…… 给我留言  回答:(1)
当事人李昌有驾驶3轮摩托车在贵烟线正路行驶,当事人胡雪飞驾驶普通货车从后面挂翻周副顺电动3轮摩托车后,撞上当事人李昌有驾驶的 3轮车,经交警大队调解,胡雪飞同意调解!但调解书上内容与事故不符,
    调解书内容如下 。
   2013年 5月24日07时45分,当事人胡雪飞驾驶号牌为ARJ301号轻型普通货车至贵烟线120KM+700M时,与李昌有驾驶的号牌为贵GAG626号正3轮摩托车相挂后,导致贵GAG626号3轮摩托车偏离行驶方向与周副顺驾驶的电瓶3轮摩托车发生肇事,造成李昌有周副顺张开义佘琼芬4人受伤及3车 受损的伤人交通事故。
   2013年06月30日,经胡雪飞鱼李昌有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在我队达成如下协议
   1.李昌有住院期间治疗费用由胡雪飞承担。
   2.由胡雪飞一次性赔偿李昌有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共计2500元
   3.贵AGA626号3轮摩托车修理费由胡雪飞承担
   4.贵ARJ301号轻型普通货车修理费由胡雪飞承担。



       本协议为一次性赔付协议,双方当事人协议签字后生效,事故调解结束
    各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想问下这协议有问题吗,主要是其他人的赔偿问题,以后若胡雪飞以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拒绝赔偿其他人,要求当事人李昌有赔偿!或周副顺以此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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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13 15:08
有可能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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