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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如何要回我的钱?

新疆-巴音郭楞 07-01 10:32  悬赏 5  发布者:zr1978……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叫张诗悦,女,汉族,1978年5月13日出生,四川省奉节县人,个体,住库尔勒市交通西路盛世名居18-1-302室,身份证号码;652801197805135223 联系电话13399765577。因被诈骗一事,检察机关只公诉一名被告,另一名至今逍遥法外。致使本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无奈之下,向各位求助!!!
 1、事情经过
2010年1月初张诗悦通过朋友介绍与张玉翠认识,张玉翠提出承包工程急需借款130000元,并提供其婆婆满淑琴的房产予以担保。后经张玉翠多次请求,同月15日原告与张玉翠、“满淑琴”(实际是张一力冒充)在公证处办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公证,并以此公证书在库尔勒市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将所借款项130000元出借与张玉翠,但还款期限届满张玉翠未能还款,张诗悦找担保人满淑琴履行担保义务时才知道,满淑琴并没有参与,而是由他人假冒,且身份证也是伪造,为此张诗悦向公安局报案。
经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办理公证的满淑琴实际是被告张一力冒充满淑琴办理。2011年7月8日张玉翠因合同诈骗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张玉翠被判入狱4年3个月。判决张玉翠偿还全部诈骗款。张一力已另案处理为借口,刑事判决无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2、受害人疑问?
张玉翠与张一力是共同作假,骗取借款。 而库尔勒市公安局只抓捕了张玉翠,说张一力是帮忙,并且没有使用诈骗款,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2012)库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中说,张玉翠找张一力伪装成其婆婆满淑琴在借款合同及公证书上签字,使用张玉翠提供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冒充满淑琴,并在借款合同及公证书上签写的是满淑琴的名字。张玉翠因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张一力以(另案处理)逃避法律制裁,至今逍遥法外。由于张一力的全力配合致使受害人与假满淑琴顺利办理完房产抵押公证,借款被骗。
疑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冒充、帮忙、签写他人名字借款是如何定义的?该承担什么责任?
疑问2、没有张一力的配合,诈骗是不可能完成的,普通老百姓都可以看出,为何公安机关会认定张一力没有责任?如果张一力真的不构成刑事判决,是否连民事责任都不用承担?
疑问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此条款,受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地区法院以此案不是人身伤害案件,不予立案,受害人的权利该如何维护?我该怎么要回我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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