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朱建宇  徐荣康  王远洋  
已解决问题

“关于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正在主动转让的住房能否公开评估拍卖”案例谁遇到过

 07-01 12:29  悬赏 0  发布者:happy1……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朝阳区 回答:(5)
“关于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正在主动转让的住房能否公开评估拍卖”。 
事实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贵院作出的执字号的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鉴于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房产在我院查封前正在自愿主动转让自己唯一的住房,已经表明该“住房非其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被执行人且以6万元价格出卖更充分证明被执行人同意出售该房产(这个可以保证可请法院去地税局、房管局调阅交税、房屋销售档案)。如不将被执行人的房产予以处理来清偿债务,不仅不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规定,申请人执行人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享有的且自愿转让的房产,以维护申请人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
像这样的执行案例实属罕见,。请律师依法给予执行意见? 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7月01日 12时51分
你好,需要明确被执行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性质,以及买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建议你来电免费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01 13:03
具体要看资料才能答复。
回复时间: 2013-07-01 13:07
已经冻结的房产就不能公开拍卖了,程序不合法。
回复时间: 2013-07-01 15:23
需要明确被执行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性质,以及买方是否存在过错等。
回复时间: 2013-07-01 23:04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以只有一套住房为由,申请执行豁免。
2、实践中,人们通常是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六条得出“一套住房”不得强制执行的结论,实则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第六条规定即“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其立法本意应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超出“生活所必需”范围以外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认定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应结合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现价值、被执行人的生活所需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实践中,应发挥媒体网络等舆论宣传作用,引导人们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尤其是对于在执行实践中,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的“一套住房”予以执行的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破除人们对“一套住房”不可执行的理解误区。
3、个人认为,一套房屋是否应当强制执行,主要是看能否保障被执行人的生活必要的住房条件,而不能以被执行人自愿出售的行为推定其房产可以被强制执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江苏无锡
湖南长沙
江苏南京
福建福州
福建厦门
北京西城区
四川成都
浙江金华
广东深圳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江苏 无锡
人气:51015
湖北 襄阳
人气:443614
湖南 长沙
人气:542194
江苏 南京
人气:149894
福建 福州
人气:1229722
重庆 沙坪坝
人气:42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