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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可不按民法条款及最高法院要求支持的?

江苏-镇江 07-02 16:43  悬赏 20  发布者:PAHXAN 给我留言  回答:(1)
民事诉讼,可不按民法条款及最高法院要求支持的——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及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如是说并且如是做出终审判决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     住镇江市润州区苗家巷      栋    室 

被上诉人:    住               室 

上诉人因不服润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润民初字第883号的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润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润民初字第883号的判决书。

2、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3、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有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润州区苗家巷系1997年左右建成的开放性公房,物业管理条件没有,受环境制约治安防范能力很低,我家及邻居都遭遇过小偷入室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中的被告      安装凸出的金属防盗窗底部,客观上给他人盗窃提供了便利条件—防盗窗底部牢固的凸出部分可能成为盗窃者的攀爬载体,使原告房屋防御外来盗窃行为的能力大为降低,这是任何一个具有日常生活经验的理性、善良之人均能得出的判断,因此凸出的防盗窗底部直接对  家的安全构成了妨碍,必须拆除。当然,防盗窗也不是绝对不能安装,当事人可以在防盗窗的材质(如使用不能踩踏、攀爬的材料)和安装方法上(如将防盗窗安装在窗户里面)想办法,做到既不影响他人的生活,也保障了自身的安全。

以上法规及事实证明(2012)润民初字第883号的判决书对起诉人的诉讼驳回是有失公正,有法不依。                                                                               

请求法院对已经构成违法构建的防盗窗存在安全隐患,应以法律为准绳、以政府和国家法规条款为依据做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公正的判决。 

一、被上诉人在阳台上安装防盗窗明显突出墙面,已给我家带来了严重的生命财安安全隐患,但一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割去三分之二为由,作出判决。对判决书中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理解和执行上没有体现凡是违反了法律和法规,都必须要整改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所有人都应遵守和执行,否则就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的判决应以法律为依据,而不是:“现被告已经将防盗窗顶部全部拆除,并将四周围栏割除近三分之二,在客观上已经将对原告的影响降到最低,现原告仍然以被告现存防盗窗底部对其生活,安全造成影响为由要求将其拆除,依据不足,”为依据,对有侵害和安全隐患视而不见,有失公正性。

二、 如果人人只图自己方便,随意地使用外墙面,就一定会破坏该楼宇外立面的整体美观、协调、整齐,从而降低了该楼宇的整体品位、档次、效果,时间长了必然会造成这栋楼宇或者小区的贬值。所有这些,无疑都是在损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社会稳定、和谐、安宁及国家法律、规范的践踏!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作出的判决,有失公正,现提出上诉,请求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

此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欣

                                                    二0一二年九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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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02 19:22
可以委托律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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