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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公平不公平

江苏-南通 08-11 18:16  悬赏 10  发布者:孟海涛 给我留言  回答:(1)
事故时间:2009年9月   。  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地区。
事故车辆:小型普通客运车与电瓶小三轮。事故环境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电瓶车一方受伤,两车局部受损。B驾驶电瓶三轮车男残疾人,年龄52岁,A机动车驾驶人某县县委司机男,年龄40岁。
以下是事故认定基本内容:
待检车辆:
1:小型客运车
2:电瓶三轮车
当事人、车辆、道路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1:A驾驶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中国人保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B无证驾驶电瓶三轮车。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B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电瓶三轮车,转弯时未让执行的车辆 。
事故车辆:小型普通客运车与电瓶小三轮。事故环境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电瓶车一方受伤,两车局部受损。B驾驶电瓶三轮车男残疾人,年龄52岁,A机动车驾驶人某县县委司机男,年龄40岁。
以下是事故认定基本内容:
待检车辆:
1:小型客运车
2:电瓶三轮车
当事人、车辆、道路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1:A驾驶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中国人保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B无证驾驶电瓶三轮车。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B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电瓶三轮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当事人A遇有情况 
为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该事故B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列》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之规定,其过错行为较大;A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道路安全法侓,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过错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当事人B承担事故主要责任,A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受害人B陈述:
1无证驾驶电瓶三轮车该怎样解释、国家是否有相关部门颁发电瓶车机动驾驶证。
2当事人陈述,受害人没有陈述,也没有相关部门来受理陈述。
3受害人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电瓶三轮车没有任何依据,电瓶车具有出场合格证书,即便未经检验的电瓶三轮车是否就变成机动车。
4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陈述:车辆转弯已经转入转弯车道主要是因为肇事车辆车速过快导致事故发生主要原因,而且尚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车辆超速陈述:事故路段限速50千米每小时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电瓶三轮车电瓶被撞出50多米远,车身段为三截受害人被撞出2米高5米多远。经医院诊断为严重性多发伤。
医院诊断: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肺部戳伤、右侧气胸腔囊肿、右侧股骨粉碎性骨折、右眼眶内壁骨折、右眼球破裂已摘除。
现在还在恢复期间,需要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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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11 18:20
对事故认定不服,可在三日内申请复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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