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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市中院已判决房屋可永迁居住,但至今并没有与该房屋业权人订立租凭关系,该判决书还有效不?

 07-03 01:59  悬赏 30  发布者:马少红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3)
1993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书形式将我们拆迁屋等人安置与某地方永迁居住。但由于各种原因和情况,至今我们还没有与该房屋业权人订立租凭关系。请问此情况下,判决书是否还有法律效力,我们是否能重新与该房屋业权人订立租凭关系呢?
问题补充:
该房屋业权人是否有权不与我们订立租凭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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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7月03日 09时51分
您好!
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03 09:49
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回复时间: 2013-07-03 10:19
判决书是有法律效力,一般是自行安排居住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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