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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限问题

浙江 07-03 19:06  悬赏 0  发布者:625633 给我留言  回答:(3)
请问,我于2012年9月25日工伤住院11天,在家调养近两个月被公司招回上班。出院后已办理工伤认定,工伤原因是右手无名指开放性骨折,共置有4枚钢针,在恢复期间分两次取出(最后一次取钢针时间是1月30日),现在伤指尚在恢复锻炼期,但2013年2月份回家过年在家多休息了几天(过了农历15回公司上班),但公司只支付我12天半的工资,含春节7天假的工资。其他17天半公司以我未上班为理由不予计算工资。我公司这样做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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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04 09:20
工资应当发放
回复时间: 2013-07-03 19:08
你如果因工伤休息,应提供休假证明,这样公司就不会也不应该扣发你工资了
回复时间: 2013-07-04 03:16
应当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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