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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司

浙江-杭州 08-12 10:26  悬赏 0  发布者:大福 给我留言  回答:(2)
由于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致使电瓶车电瓶被盗,物业公司一直没有给我说法,所以09年物业费没有按时交纳.现物业公司把我告上法庭,我该如何应对.
问题补充:
电瓶车停在我自己楼下车库,有单元防盗门,当时2部电瓶车的电瓶被盗.事发08年.另外我的住宅是临街的,一楼是商铺,商铺下面是我的储藏室.商铺由于地面沉降通往商铺电缆断裂,商铺业主在没有告知本人的情况下,直接通过物业公司从我的储藏室顶上隔墙穿洞到自行车库违法接电,致使储藏室漏水.当时发现后制止,告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极力推脱,找了许多理由说不知情.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扣留了他们的电焊机,切割机等工具,最后物业公司不得不出面给我拆除私接的电缆,堵塞洞口恢复原状.事后我要求物业给我说法,到现在都没有解决.这次我能到法院提出我缓交物管费的理由.并提出申请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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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12 10:53
两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要求相互抵销,对于自行车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尽到物业管理之责应另案起诉。
回复时间: 2010-08-12 21:56
理论上是2个法律关系,但是合同有约定这个义务的话,可以提起反诉的,反诉的理由不是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请求减少物业费,但是不能请求赔偿车损失,可以另案起诉,可能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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