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吴健弘  年遇春  陈晓云  蒙彦军  
该问题已关闭

中石油员工的不平等待遇

吉林 07-04 14:07  悬赏 0  发布者:独行狼皇 给我留言  回答:(0)
申诉人贾玉平等十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长春油库工作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单位地址:朝阳区西民主大街181号联系电话:88919106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法院(2011)吉民申字第569号民事裁定,依法申诉。
诉讼请求
一, 依法撤销吉林省高院(2011)吉民申字第56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由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诉人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与其他同批到被申诉人处的员工同工同酬;二•
二, 判决被申诉人给付申诉人从2008年2月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三, 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1993年申诉人应招成为被申诉人的员工。但未签劳动合同。2000年被申诉人与其他同期应招的工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诉人找被申诉人交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遭到无理拒绝。而2004年被申诉人则要与申诉人签订“社会临时用工合同”且合同期限仅为一年。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必然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当然不同意签订这样的合同。
更为令人不能容忍的是,被申请人在2001年,2003年,2004年摹仿申诉人签字伪造劳动合同。装入档案,且篡改申诉人的档案。
申诉人要求与被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被拒绝的情况下。于是2008年10月14日依法向长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与被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等。但该仲裁委却认为作申诉不属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便书面通知不予受理”。
申诉人不服仲裁委,以同样的请求依法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朝阳区法院没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首先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朝阳区法院却抛开法律规定,毫无法律根据地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于是裁定不予受理。
申诉人不服一审裁定,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二审法院也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未审查本案是否属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便认为申诉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于是依据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申诉人不服二审裁定,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吉林省高院仍然抛开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奇怪地认为本案“主要是请求与其一同入单位工作的人员同工同酬以及涨工资问题,该主张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关于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因双方并未形成纠纷,原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故原审法院裁定对张建等人的起诉不与收理并无不当。”于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申诉人认为,吉林高院再审裁定是错误的。
本案关键问题是适用法律问题。从仲裁委到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适用法律均确用错误。
先说仲裁委,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认为本案不属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于是书面通知不予受理。这显然适用法律错误,正是该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本案正是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完全符合该法的规定。怎么能由本法规定得出不属劳动争议仲裁范围的结论呢?适用法律完全错误。
再说一,二审法院,两审法院均以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作为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显然错误。该条并未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是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条件。哪个法律的哪条规定了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本没有,本案确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两审法院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关于当事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审理,法律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通知书,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这个规定很明确,象本案这样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审查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案。一,二审法院则违反该法律规定,毫无根据地认为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范围,适用法律错误。
吉林高院再审本案应依法纠正原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可是,吉林高院不仅未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而且错上加错,更加叫人不能信服。
吉林高院再审裁定的观点如下:(一)断章取义地认为申诉人的请求主要是同工同酬以及涨工资问题(实际申诉人的主要请求是与被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该主张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二)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因双方并未形成纠纷,原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故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三)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情形。于是驳回再审申请。
吉林高院再审的几个观点完全错误。先说第(一)个问题,同工同酬以及涨工资问题不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它受劳动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解,这个问题如果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应予受理。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本案申诉人同工同酬涨工资等,的请求符合该法律规定。别忘了,本案是申诉人不服仲裁委的不属于仲裁范围不予受理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对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得非常明确:审理此案件,应首先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收案。同工同酬这个问题不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它是劳动争议问题,不服仲裁委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收案。不受理无法律依据。
再说吉林高院裁定的第(二)个观点:关于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吉林高院认为本案未形成纠纷,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法院就可以不受理。这个观点荒唐可笑。申诉人找被申诉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几年时间,被申诉人拖再拖,甚而伪造合同,申诉人无奈才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吉林高院却说还未形成纠纷,什么叫纠纷?非得发生伤害,杀人事件才叫纠纷吗?没纠纷总不会申请仲裁?怎么会向法院起诉?另外劳动关系未解除,关于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就不受理,这没法律依据。
吉林高院裁定的主要错误就是适应法律错误。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再审的条件,其中第(六)款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吉林高院依据本条驳回再审申请是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而原裁定未适用,确属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河北省张家口市的赵世红等8人诉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一案与本案一样,都是劳动者与用单位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对赵世红等8人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1月12日以【2004】民一他字第2号作出答复;“根据请示报告所述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柜员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与赵世红等8人续订一年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赵世红等8人在此基础上提出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06年9月第1版第138页)
吉林省院亦应按上述批复精神,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特此依法申诉。
难道法劳动法是一纸空文吗,老百姓打官司难呀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四川成都
广东广州
福建厦门
北京西城区
河北保定
湖南长沙
江苏无锡
浙江杭州
江苏南京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临沂
人气:248437
四川 成都
人气:2083555
广东 广州
人气:345
上海 静安区
人气:163709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77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1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