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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身份

 07-05 19:35  悬赏 20  发布者:李利礼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徐州 回答:(2)
在国有控股股份公司的管理人员中,需要从事哪些活动和完成哪些任务才属管理职权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
问题补充:
请问:能依法准确地判断国有控股股份公司的分支股份公司的那些岗位、职务、职能、职权属“委派”、“推荐”、、、、、等从事公务人员为合法,那些岗位、职权、职务不属于“委派“、”推荐“等范围。
因为“委派”《意见》说得特含糊,把刑法93条推翻转了,《意见》本身也不明确。《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经国有公司、企业的、、、、。”解释为”不具一格“的形式认定从事公务的准国家工作人员。这样份股公司的中层正负职干部不管从事公务或不从事公务都能认定为管理人员。刘为波对《意见》解释组织不尽是国有公司、企业,还包括分支机构的党政联席组织,这样股分公司的竞聘上岗人员都要经过这组织审核通过。这些人员都成了检察院认定为推荐、批准的国家工作人员。刘为波对《意见》又分析说:”属企业、公司内部本身事务管理人员不能认定为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有点矛盾?我们本来不懂法,被检察院含糊分析,让我们看到《意见》也糊涂了。求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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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7月05日 21时27分
没有这样的规定。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魏述弟律师回复,我就是在股份分公司竞聘时被不参、控股的有限分公司【注:现在的有限分公司就是原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发起的上市公司,几年后企业又改革,把发起的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归总公司的上市股份公司。从此,原国企成为总公司的分公司,原国有公司发起的上市股份公司成为总公司的股份公司的分公司股份分公司没有式党支部,党支部归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管。】党支部的竞聘方案及还参与研究决定的中层副职,因两个公司属一个党支部管,但俩公司竞聘的人员各自归本公司下任聘书。检察院、法院判决书写着其名是非公司任聘,其实是国有公司的一种推荐【注:推荐理由就是党支部的竞聘上岗改革文件作依据。】请问律师,这样判定主体身份符合法律程序吗?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05 19:51
具体请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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