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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强制执行而法院的判决书又是什么、、?

北京-朝阳区 07-06 23:23  悬赏 0  发布者:百合2000 给我留言  回答:(2)
前提是被告有钱有房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电话一直逍遥的开通而长治郊区法院我的八万元欠款案强制执行两年了至今无果

 2011年6月湖南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胜诉,由于本案被告户籍地是湖南澧县而被告实际常驻和工作地却在山西长治市,湖南澧县法院商议后将本人的强制执行案转到长治郊区法院实行强制执行。 长治郊区法院执行本案至今快两年无果 。1.这两年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告既不听取法院传唤(手机一直开通)有钱不还还屡次出伪证欺骗法院执法人员。执行人说对被告个人账户有所调查并查到他在广州和另外一个地方各有几万存款,因路途遥远不便解决。   2. 在执行两年过程中原告已到过长治4次,并向长治郊区法院执行人打过几十次电话,在案子执行一年多时使局长告知被告已调到北京并说会向北京公司方面发函数日无果又说被告出了假证明(假证明已在案卷中)其实原告早就证实被告并没有调去北京并告知执行人,可使局长执意不肯听取原告实言相告而后2012年10月执行人这才又转回长治被告单位说要从被告单位扣取被告的工资,但是恰巧执行人又说被告单位已经从2012年9月所有员工都未发工资而春节后被告单位其他员工的工资已发,被告的工资还没发放,原因是他是公司领导人(到现在为止被告单位的工资一直不发)(被告雷华清长治恒生房产董事之一)    3 .原告问法院工资扣不到外地的钱不能去执行那被告的房产是不是可以查封拍卖呢?可长治郊区法执行人说:人家才差你八万元金额小了不能查封拍卖房产。长治郊区法院我的欠款案强制执行两年了1.被告雷华清的银行有钱在外地不能执行,2.被告每月正常发工资时却不扣工资现在被告单位工资故停发了快一年扣工资也扣不到。3.被告有房产法院也不能查封拍卖。我倒想问这雷华清到底是何等人世。这种情形下原告已多次向法院执行局提醒:被告明显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防碍国家公务罪,可我却不解已执行两年之久的强制执行欠款案,长治郊区法院为何对被告雷华清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任其逍遥法外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招到严重侵害。时至今日执行人答复:法院已决定对被告实施拘留被告现在去了外地已通知到他可他没回长治暂时拘留不到他(被告上海的一个手机电话一直开通着而且被告的单位就在法院附近想通知传唤到本人并非难事)也许我这事还算不了什么,一次我到法院遇到一个男的也是在这法院强制执行的,替父亲追讨一万多元对方是个单位,在这法院执行十年都没讨回。

何为强制执行难道国家圣神的法律文书是一张废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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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07 10:31
可以向执行庭提交对方财产线索申请执行。
1, 向做出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的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对于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取得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法院与被执行人原单位联系,将被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直接在原单位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3、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能会为了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拒不执行。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4、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
另一种情况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意义,也有对被执行人制裁的意义。 
 5、建议法院依法处以司法罚款和拘留。
如果查明对方不按照规定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或者申报财产不实,或有财产拒不履行,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依法给予不超过15天的拘留,以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6、要求法院依法追究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罪。
根据法律规定,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文书的,且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让法院依法搜集证据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7-07 13:22
1、你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强制执行。
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执行规定》第28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2、你可以上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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