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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北京-西城区 07-08 22:28 悬赏 20 发布者:yuedi0 给我留言 回答:(14) 我与前夫离婚后分了一套房 但从来没离开过以前住的他父亲承租的公租房 现在他父亲去世我还有共同居住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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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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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09 10:23
您好,具体根据谁是承租人。
- [江苏-常州]
- 张 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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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08 22:35
你自己有住处的话就没有居住权了
- [北京-朝阳区]
- 李建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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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08 23:43
您好,要看是否有自己的住处。
- [北京-朝阳区]
- 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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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09 00:11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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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09 06:27
你好,与产权单位协商。
- [北京-朝阳区]
- 李同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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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09 06:40
你好,没有的。
- [北京-西城区]
- 谷友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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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09 06:47
一般你对其父亲承租的房子不享有权利。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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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09 07:18
自己有住处,没有该项权利了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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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09 07:50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你是实际居住人,有权向产权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到你名下,你也有继续居住的权力,和你是否与前夫离婚没有关系。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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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09 08:24
要具体看承租人是谁。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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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09 09:11
如果有其他住房则没有居住权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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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09 09:17
,要看是否有自己的住处。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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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09 10:20
你好,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我的补充: 2013-07-09 10:20
具体情况可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 [北京-朝阳区]
- 怀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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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09 23:50
一般你对其父亲承租的房子不享有权利,还要看你现在有无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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