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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 与租赁方分配纠纷

吉林-吉林 07-10 15:44  悬赏 0  发布者:jinhe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朋友为菜农  其父亲在十多年前与别人签订了租赁合同  租期为30年 在未租期满 遇到开发区征用 合同约定为如遇征用 归租赁方所有  但是土地证上所有人还是其父亲  他家一共一家四口的地  当时签订合同时只有其父亲的签字和村队上盖章 其子女当时未满16周岁  现在遇到纠纷  土地赔偿款是应该归租赁人 还是土地所有人方?其附作物已经由租赁方签走  这样的合同 土地所有人方是否能拿到土地赔偿款? 应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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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10 17:36
根据你所说,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赔偿款应该由租赁方享有,土地的补偿款由土地所有人享有,考虑租赁未到期,租赁在土地上的投入,土地所有人可以对租赁方适当补偿一点
追问:

你好 蒋律师 现在最困惑的问题是因为合同有约定 如遇征用 土地归租赁方 现在因为当时签订合同的其父亲已经去世 所以其子女不认可这样的合同 觉得如遇征用 土地赔偿款和安置款应该归所有人 地面附作物归租赁人 这样的情况 土地所有人还可以拿到赔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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