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朱建宇  李波  刘哲  王远洋  
已解决问题

: 双方是分居、事情一直拖着、其中一方另外组织家庭或谈朋友、属不属于违法行为?对方有权干涉么?  

 07-12 15:42  悬赏 0  发布者:Tanyal…… 给我留言 地区:重庆-重庆 回答:(4)
我们有四年了、没拿结婚证、小孩四岁了、去年准备协议离婚、后来协商不成、因为小孩抚养问题、所以一直分居到现在、事情也一直拖着、、、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7月12日 15时46分
你们没有拿结婚证,就属于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处理好孩子抚养权及共同财产问题即可。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12 15:48
就属于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处理好孩子抚养权及共同财产问题即可。
回复时间: 2013-07-12 15:56
离婚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1、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夫妻生活走到尽头!
2、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两人从此形同陌路!
至于孩子由谁抚养这得看哪一方的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双方的工作收入以及其他因素等,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由女方抚养,十周岁以上的还要听取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
至于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样来分割,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无过错一方还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包括精神损失的赔偿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4594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7-12 16:01
1、离婚有两种形式:协议离婚与起诉离婚。如果双方能就孩子、财产等诸多问题达到一致,即可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民政部门办,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只能起诉离婚,起诉离婚可在居住超过一年的异地进行;
2、如果起诉离婚,孩子未满两周岁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支付固定收入的20-30%作为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若对方拒绝支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若对方拒绝支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负担两个子女抚养的,对方抚养费支付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3、起诉离婚时,共同财产均分,共同债务均担;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不知情,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不予承担;
4、如果一方有过错,比如外遇、家庭暴力等,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少分、不分财产或对你进行赔偿。
评论者:乔春长律师
时间:2013-07-12 21:28
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处理好孩子抚养权及共同财产问题即可
评论者:李光启律师
时间:2013-07-12 23:21
属于同居关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安徽合肥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广东东莞
福建福州
山西太原
安徽合肥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静安区
人气:3625
安徽 合肥
人气:104436
重庆 江北
人气:438
广东 深圳
人气:1836839
广东 深圳
人气:172779
湖南 长沙
人气:54238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