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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

北京-丰台区 07-13 14:36  悬赏 0  发布者:songti…… 给我留言  回答:(10)
我昨天在某饭店吃的香辣蟹8点吃完的,还没有出商场大概1小时左右就出现头晕,恶心,大量出汗,拉稀症状,他们工作人员是带我去看的,我们自己先垫付的药费,现在还是有些头晕,现在他们的方案是只报销当时的药费,我想问下这样合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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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13 14:40
看是否是饭店的原因导致的
追问:

我吃饭的地方是商场里边的餐厅,通行3个人,中途没吃过别的东西都是他们店里的东西,这个他们的员工也知道,跟着我们去的医院,可以肯定是他们的原因。

回答:

有诊断证明吗,

追问:

有医生给写的诊断

回答:

那就可以主张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7-13 14:46
这是不合理的
追问:

我个人也觉得是不合理的,但是他们就说只给报销药费,我不知道现在应该怎么做,应该像那些部门检举吗?

回复时间: 2013-07-13 16:49
不合理,建议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7-13 14:36
不合理
追问:

您好不合理我应该怎么解决,昨天半夜给12320打过举报电话了,我还应做怎么做,他们的工作人员说觉得协商不满意就进官吧 。我现在应该做什么。

回复时间: 2013-07-13 14:37
不合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追问:

您好不合理我应该怎么解决,昨天半夜给12320打过举报电话了,我还应做怎么做,他们的工作人员说觉得协商不满意就进官吧 。我现在应该做什么。

回复时间: 2013-07-13 14:40
建议协商解决。
追问:

他们的方案协商解决就是给看病的钱报了,别的什么补偿也没有。

回复时间: 2013-07-13 15:04
不合理
回复时间: 2013-07-13 15:11
不合理
回复时间: 2013-07-13 20:32
向卫生部门检举.最重要的是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人住院确实是饭店的食品有问题,出现了食物中毒. 如果就餐时食物中毒是一个可以被确认的事实,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你讲的情况来看,在饭店就餐时发生食物中毒饭店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饭店的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使得就餐人员受到人身损害,因此,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所以,饭店如果认为不应当承担营养费和误工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在和饭店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依法维权的。

你现在最好取得他们的食物作为证据,或者是对你的胃液做化验,保存证据。
回复时间: 2013-07-13 23:46
饭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所以,饭店如果认为不应当承担营养费和误工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在和饭店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依法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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