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朱建宇  刘哲  李波  徐荣康  
该问题已关闭

无意散播谣言

北京-通州区 07-13 23:56  悬赏 5  发布者:598213…… 给我留言  回答:(7)
很冒味给你写这封信。因为现在的我心急如焚,真的不知道可以做些什么。昨天,来自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派出所的同志,来找到我和我老婆工作单位的地方,说我老婆因为前段时间在新浪微博里发表了关于新疆艾滋病患者到全国各地把自己的血滴到外面吃的东西里头,叫大家不要乱吃外面的东西。其实我们都是书读得少,没有什么学历文化,只是一个从广东来到北京打工的平民老百姓,并不知道在网上说这样的信息会造成散布谣言的结果,当时我们从我老爸口中听到这样的事情,我老爸是在网上看见的,就告诉我们说新疆艾滋病那事,不要乱吃外面的东西,我们信以为真,就在新浪微博里发表,本想着是告诉自己的亲戚朋友不要在外面乱吃东西。我们真的是无心这样造谣,现在我老婆被关在通州看守所,家人都心急如焚,虽然我书读得少,但我知道每个人都应该要为她自己说过的话负责任,关于这件事情所引起的不良结果,我们深感内疚和后悔。但愿局长可以从宽处理,念着她只是一个无知的少女,给她一个改过的机会。虽然她是自己在新浪微博里编的,但也是从别人发的微信才知道这件事情,并不是自己凭空想象。这样会不会构成散播谣言罪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7-14 09:49
您好,构成刑事犯罪, 建议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进展、帮助、取保候审、辩护等,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回复时间: 2013-07-15 15:52
犯本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回复时间: 2013-07-14 06:30
你好,这条消息在网上流传,引起网民恐慌,以造成不良影响。
      你媳妇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犯本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会见,及早提供法律帮助。
回复时间: 2013-07-14 07:35
已经构成犯罪,建议委托律师介入最大限度的保护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3-07-14 07:50
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严重扰乱秩序需要具体分析,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如果你的妻子被拘留超过十五天,建议及时聘请律师介入,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了解涉案罪名。
追问:

如果并没有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呢?会怎样?

回答:

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可能会被处以治安拘留或者罚款,治安拘留一般不超过十五天。

回复时间: 2013-07-14 08:22
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会见
回复时间: 2013-07-15 10:41
你爱人的行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但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确实不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误认为是真实的恐怖信息,或者将某种非恐怖威胁的行动误认为是恐怖行动而加以编辑、发布,不构成本罪。
所以如果能证明确实主观方面不是出于故意而仅是过失,即不构成此罪。
追问:

那我应该怎么去帮她证明不是故意编造谣言的啊?

回答:

提供证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山西太原
安徽合肥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湖南长沙
安徽合肥
上海徐汇区
北京海淀区
湖北武汉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山西 太原
人气:49939
广西 柳州
人气:704312
安徽 合肥
人气:104432
安徽 合肥
人气:282077
湖北 襄阳
人气:443561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28209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