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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具有法律效应吗?

贵州 07-16 17:13  悬赏 0  发布者:寻法之人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08年和劲嘉房开合股在六盘水成立广鸿房开公司共同开发一项目,2010年项目完工后劲嘉房开就没有再对我发送财务报表同时私自以超低价转让该项目项下资产,我于2011年2月在六盘水钟山区法院提起起诉,在多方证据的支持下区法院于2011年12月发放的判决书支持了我的诉请,对方上诉至市法院,2012年7月市法院以证据不足发回六盘水钟山区法院重审,区法院极度认真的又核实我们双方及第三人的证据和证言于2012年12月再次判决我胜诉,对方再次上诉到市法院,市法院于2013年7月再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证据不足难道市法院就不能查证吗?法立如山,法贵神速。根据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具有法律效应吗?如果有该法院属于什么行为?
我该如何面对?我今后的路要怎么走?在中国我还能相信法律文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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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30 12:25
有法律效力的,不得重新发回。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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