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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籍北京应届研究生毕业助学贷款代偿问题

 07-17 09:09  悬赏 5  发布者:shuihe……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西安 回答:(6)
您好,我是今年的一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本科和研究生期间申请了宁夏的生源地贷款,现在工作找在了西安,想了解一下宁夏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目前我在西安工作,是否可以申请助学贷款的代偿?
问题补充:
是申请代偿!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想了解的是,应当到那个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咨询?
具体的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

已经毕业离校,当时申请的助学贷款是生源地的,与学校没有联系吧?
毕业离校后的申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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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7月17日 09时13分
你好, 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规定: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追问:

谢谢!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中是这样说的,能否请问具体的申请流程呢?这个应该具体去那个部门进行咨询和申请?

回答: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回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17 09:09
按当地的标准补偿
追问:

谢谢!当地指的哪一级呢?具体应该去哪个部门了解?我贷款的单位是县级的!

回复时间: 2013-07-17 09:11
需要咨询宁夏和西安两地的贷款政策,你已经毕业估计不太可能申请新的助学贷款
追问:

其实是申请助学贷款国家代偿,因为工作在西安,属于代偿的范围内,所以想看如何申请代偿!并不是申请新的助学贷款!

回答:

代偿需要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符合条件的需要以下程序: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

回复时间: 2013-07-17 09:13
可以申请的
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能否告知具体的流程?

回复时间: 2013-07-17 09:19
可以申请代偿,申请代偿的程序是: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高校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1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给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3-07-17 20:16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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