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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至2013四年没有发布征用土地新条例吗?

贵州-黔东南 07-17 10:55  悬赏 0  发布者:136085……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是贵州农村的一名农户,今年小城镇建设,要征用土地,全部都征完了,给的征用费却是按照2009年的,现在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还按照2009的征用,这合理吗?请问这几天国家就没有发布吗?没有田土的农民还能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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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17 11:10
您好!
不合理,可以给您个参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3-07-17 10:57
不合法的。。。。
回复时间: 2013-07-17 11:07
不合法的。
回复时间: 2013-07-30 12:31
不合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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