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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

 07-18 11:31  悬赏 10  发布者:精神赔偿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海淀区 回答:(9)
跟男朋友在一起两年多,在精神和物质上付出了很多,还打过一次胎,(后来这一年多都没怀过孕,很怕以后不能再怀孕了),一年前他的腿摔坏了,都是我在照顾他,后来他腿好了,就在外面找了小三儿一走了之了,请问我是否能起诉他赔偿我青春和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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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7月18日 11时33分
您好,您这种情况如果打掉孩子的话可向男方提出医疗费营养费,生下的话,可向男方要求支付抚养费。由于双方对此都有过错,您要求经济赔偿的诉求不会被法院同意。
我的补充: 2013-07-18 11:33
诉讼地:诉讼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的法院,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时效: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18 11:47
您好!如果打掉孩子的话可向男方提出医疗费营养费,生下的话,可向男方要求支付抚养费
回复时间: 2013-07-18 12:05
单独解除同居关系,一般法院不会受理,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是对于同居期间的子女的抚养以及共同财物的分配,如果产生争议,协商不成,法院会予以受理,并依据法律规定以及案件事实作出判决。
对于子女的抚养可以协商,协商不成,依据谁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确定抚养权。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一般随母方,因为在哺乳期的子女随女方更有利于其成长。对于年满十周岁,需要征求其意见。其他情况,通过比照双方谁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判断,包括经济状况,抚养能力等。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回复时间: 2013-07-18 12:14
不支持精神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7-18 12:27
不可以主张青春和精神损失费
回复时间: 2013-07-18 13:04
没有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013-07-18 13:47
要不了
回复时间: 2013-07-18 15:32
没有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013-07-18 16:04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索要青春和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打胎的医药费和营养费可以主张。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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