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申维丰  高宏图  陈皓元  刘平  
该问题已关闭

离婚

江西-赣州 07-18 15:22  悬赏 0  发布者:852470…… 给我留言  回答:(10)
律师您好,我有一位小阿姨涉及到离婚,但现在处在财产的纠纷,因为她丈夫已把房产已转让给他爸爸了,那离婚能否得到财产权?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2691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7-18 15:42
夫妻共同财产的,还是有权争取房产
回复时间: 2013-07-18 15:56
针对您叙述的问题,回答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个人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 [湖北-武汉]
  • 徐涛律师 VIP
  • 电话:15327446830
  • 183175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7-19 07:41
可以诉讼主张
回复时间: 2013-07-18 15:23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是可以分割的。
回复时间: 2013-07-18 15:25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一方是无权单独处分的
回复时间: 2013-07-18 15:28
如果是共同财产,可以得到的。
回复时间: 2013-07-18 15:30
你好,若有证据证明是转移财产,可以分到财产。
回复时间: 2013-07-18 15:31
离婚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1、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夫妻生活走到尽头!
2、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两人从此形同陌路!
至于孩子由谁抚养这得看哪一方的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双方的工作收入以及其他因素等,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由女方抚养,十周岁以上的还要听取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
至于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样来分割,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无过错一方还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包括精神损失的赔偿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回复时间: 2013-07-18 16:04
你好,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回复时间: 2013-07-18 16:13
可以要求的,但需要有证据才行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河北保定
黑龙江哈尔滨
福建厦门
浙江杭州
北京海淀区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广西南宁
最新回复律师
河北 保定
人气:161604
浙江 杭州
人气:442667
河北 保定
人气:287439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7489
重庆 渝中
人气:396895
福建 厦门
人气:12374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