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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的问题

 01-15 12:36  悬赏 10  发布者:lijatm……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2)
发过一篇,十分感谢各位律师们的回复,当时写的简单了点,所以引出了许多的是误会,我在这里重新再发一篇清楚点的,麻烦各位在看看,成分感谢
我是在2006年7月10日进入公司的(2006年没有签合同,但公司钱打入银行时交易备注是写的工资代发),全公司的人都没有加金,所以我也就没有加金。
在2007年1月1日签了第一份合同(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
在2008年4月1日签了第二份合同(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
在2009年1月8日的时候公司突然发了一个邮件,说不在和我续约。
问:1.那我在2009年1月8日前没有得到如何通知继续工作是不是可以视为于公司续约
  2.他要不要赔偿代通知金
  3.补偿金是怎么算的,我那2009年作的几天能不能算半个月
  4.2006年公司没有帮我交三金,现在补交金是算2006年交金的钱算,还是以现在的钱补交
  5.我加班严重但没有加班工资,合同上写了以换休来补偿,但除了有几次早上晚到公司,其他的没有多休息一天(可惜加班时间没有书面的证据,但有很多人知道,客户也看到我加班的,)
  6.有没有赔偿金等一些我不知道的公司应该给我的钱,我只是问他要了三个月的钱(加金的钱给现金算在这三个月里面),他不肯,他只给我二个月的钱,我经常在非工作时间加班值夜班,只是苦无书面的证据。在这公司二年半没有一点点的福利,年终奖,奖金,什么都没有,而且我是这公司最老的员工,其它的都一年末到,现在利用完我了就把我踢了~
问题补充:
怎么算,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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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1月15日 13时19分
1、如果劳动合同里没有约定合同到期自动续签,或合同到期前公司不续签需提前多长时间通知之类的约定,公司不违约;
2、因为合同到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理由,除劳动合同有相反约定,否则公司不需要赔偿代通金;
3、一个月,09年的几天可能算不上半个月,虽然严格依据法条应该是可以的,但考虑到公平性原则,仲裁庭可能不会支持;
4、交金基数要看社保机构的要求;建议用06年的基数,因为个人负担的部分是需要你个人补交的。
5、果提起仲裁,你要具体到哪一天加了几个小时的班,从而具体算出加班费,虽然没有书面证据,但有仲裁技巧,只要有加班事实和部分加班的证据,就可以主张。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1-15 14:55

 1、不视为续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2、只有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可以算半个月。4、按06年计算。5、应当支付加班费,但你需要证据。6、如果你想继续在单位工作,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你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有权利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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