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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黑龙江-牡丹江 07-19 10:17 悬赏 0 发布者:947343…… 给我留言 回答:(1) 申 诉 书
尊敬人大的领导你们好:
我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居民,养车户姓名:于代秋、于代福,向您申诉黑龙江省公、检、法,徇私枉法、渎职侵权、徇私舞弊、互相包庇,链条式违法制造冤假错案,违法将我大货车扣押至今。
事情经过:
在2004年3月29日,晚8时,我大货车载货从牡丹江出发前往长春,途径黑龙江省,海林市路段时,对面飞驰儿两辆警车在路上疯狂飙车,后辆警车(穆显正)酒后驾驶,后辆警车忽然越线强行超前辆警车时,直奔我大货车儿来我大货车躲闪不急被后辆警车撞到了我大货车左侧前轮侧面。由于我大货车前轮被重撞,前桥后移,转向拉杆下弯曲划到路面,转向失灵反倒沟里。从大货车正常行驶路面倒沟里有划痕,警车下滑10米左右也停在沟边,前辆警车见此情景停车下来人看了一眼后,驾车疯狂逃逸。
案发后我急时报警,可出示现场是海林交警队,是穆大队(穆显正)本队交警、以匡队长代队(匡庆友)。并伪造现场,违法羁押驾驶员(于代福)、证件及我大货车扣押至今,对驾驶员刑讯逼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与本案有因果关系或密切因果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规定(是整个案子的回避)。海林交警队匡队长(匡庆友)及办案人与本案因果关系和密切因果关系应当自行回避,由它们包办此案违法。
驾驶员于代福被羁押一年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驾驶员被羁押了一年严重违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违法,牡东法以认定海林交警队《责任认定书》违法,牡支队《重新认定书》违法,有省交警总队书面为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察、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牡支队没有到现场复查、复验,是照扒违法办案单位的,也专业部门做出的。本案到现在没有合法的《认定书》。
牡东安检察院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本案先后退补四次。渎职侵权,在第四次退补时,牡东检申请牡支队《重新认定书》程序严重违法,实体违法,越权、侵权。本案超期、超次数退补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可本案严重超期违法。
本案半年以后,在2004年10月8日,第一次牡东检公诉到牡东安法院,牡东法开庭后予以驳回。在2005年1月21日,牡东检第二次公诉牡东法开庭后,牡东检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有书面》牡东检在2006年3月27日,第三次公诉牡东法,休庭后我找赵法官(赵玉臣)谈,赵法官说,“案子判不了,酒都说不清、现场说不清、违法,放心吧,回家等着吧”。可牡东法在2006年8月4日下的判决我们是主要责任,接到判决后。我找赵法官,赵法官说:“在会上我和他们吵了起来,我觜没有人家嘴大,这案子胡闹吗,你该上诉就上诉,该上访就上访吧”。牡东法超期办案严重违法,牡东法先下民事裁定书,后下的刑事判决书,程序严重违法。
我在2006年8月22日上诉牡丹江中级法院,牡中院9月20日王法(官王英霞)来电话说:“你来我们谈谈”我去了牡中院王法官谈话说“你有钱吗?你高法有人吗?我说没有,王法官说“没钱、没人那你打什么官司呀!民事赔偿不多,我说怎么不多,案发时是2004年应按老交通法赔偿,王法官说“政法委的意思,你别怪东法,东法得罪不起政法委,我们也得罪不起政法委,你过两天来那书面吧。在2006年28日我拿到书面,我又向牡中院申请再审,牡中院张法官(张桂琴)进行了听证后,本案有问题,你听信吧。在2007年1月8日牡中院驳回我再审申请书。
我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立案庭听证后。在2008年1月29日立案有《立案通知书》在2009年12月20日左右牡中院张法官(张桂琴)来电话让我去牡中院谈谈。我去后张法官说“高法让我们复查”又进行听证,我提出《认定书》违法有《省交警总队书面》本案没有合法《认定书》张法官急了说“谁违法你告谁去”我们又谈到了肇事现场,我们提出伪造现场,张法官说“我们阅卷了,是现场存在很多问题,我提出要书面答复,张法官说“我们不能给你书面,案子是省高院转来的,我们给省高院,你上省高院要去”。后我上省高院要书面。高院审监庭孙厅长(孙明)说“我们不能给你,”我说“立案就有结案,你不给书面算怎么回事。”孙厅长说“那你就再立案吧,”我只好二次立案,在2009年8月5日。我接到了二次立案通知书,不解的事,一个案子在省高院立二次,二次立案违法。在2011年5月17日省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立案庭听证后立的案,难倒立案庭不懂法吗?我是依据国家的法律白纸黑字儿申诉的,不知省高法审监庭是依据那个国家法律驳回我的申诉书,原审法院依据违法办案单位材料判决的。违法羁押驾驶员刑讯逼供而来的供述不真实,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没有其他证据是孤证有书面为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责任认定书》等证据都是海林交警队违法进行收集的,《责任认定书》违法有省(交警总队)书面为证,酒精化验单是伪证,伪造现场勘察有很多地方公、检、法无法解释的问题。
另项违法:海林交警队违法超期扣押我大货车到至今。我在京上访时据海林公安机关魏科长(魏金辉)说:“牡东法拍卖了我大货车,”违法扣押的证据怎么拍卖了,公、法两家毁灭证据。牡东法拍卖了我大货车,我不知道,为什么不告知我,这是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望人大为法律做主、为百姓做主,于代秋决心通过党纪国法讨个公道,依法申诉、控告到底。前辈们以鲜血和生命来捍卫国家主权,我以我的鲜血和生命来捍卫国家法律。
“子归夜半犹啼血,不信春风唤不回!
申诉人:于 代 秋
于 代 福
20012年2月26日
电话:13845363713
尊敬人大的领导你们好:
我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居民,养车户姓名:于代秋、于代福,向您申诉黑龙江省公、检、法,徇私枉法、渎职侵权、徇私舞弊、互相包庇,链条式违法制造冤假错案,违法将我大货车扣押至今。
事情经过:
在2004年3月29日,晚8时,我大货车载货从牡丹江出发前往长春,途径黑龙江省,海林市路段时,对面飞驰儿两辆警车在路上疯狂飙车,后辆警车(穆显正)酒后驾驶,后辆警车忽然越线强行超前辆警车时,直奔我大货车儿来我大货车躲闪不急被后辆警车撞到了我大货车左侧前轮侧面。由于我大货车前轮被重撞,前桥后移,转向拉杆下弯曲划到路面,转向失灵反倒沟里。从大货车正常行驶路面倒沟里有划痕,警车下滑10米左右也停在沟边,前辆警车见此情景停车下来人看了一眼后,驾车疯狂逃逸。
案发后我急时报警,可出示现场是海林交警队,是穆大队(穆显正)本队交警、以匡队长代队(匡庆友)。并伪造现场,违法羁押驾驶员(于代福)、证件及我大货车扣押至今,对驾驶员刑讯逼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与本案有因果关系或密切因果关系应当自行回避规定(是整个案子的回避)。海林交警队匡队长(匡庆友)及办案人与本案因果关系和密切因果关系应当自行回避,由它们包办此案违法。
驾驶员于代福被羁押一年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驾驶员被羁押了一年严重违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违法,牡东法以认定海林交警队《责任认定书》违法,牡支队《重新认定书》违法,有省交警总队书面为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察、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牡支队没有到现场复查、复验,是照扒违法办案单位的,也专业部门做出的。本案到现在没有合法的《认定书》。
牡东安检察院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本案先后退补四次。渎职侵权,在第四次退补时,牡东检申请牡支队《重新认定书》程序严重违法,实体违法,越权、侵权。本案超期、超次数退补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可本案严重超期违法。
本案半年以后,在2004年10月8日,第一次牡东检公诉到牡东安法院,牡东法开庭后予以驳回。在2005年1月21日,牡东检第二次公诉牡东法开庭后,牡东检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有书面》牡东检在2006年3月27日,第三次公诉牡东法,休庭后我找赵法官(赵玉臣)谈,赵法官说,“案子判不了,酒都说不清、现场说不清、违法,放心吧,回家等着吧”。可牡东法在2006年8月4日下的判决我们是主要责任,接到判决后。我找赵法官,赵法官说:“在会上我和他们吵了起来,我觜没有人家嘴大,这案子胡闹吗,你该上诉就上诉,该上访就上访吧”。牡东法超期办案严重违法,牡东法先下民事裁定书,后下的刑事判决书,程序严重违法。
我在2006年8月22日上诉牡丹江中级法院,牡中院9月20日王法(官王英霞)来电话说:“你来我们谈谈”我去了牡中院王法官谈话说“你有钱吗?你高法有人吗?我说没有,王法官说“没钱、没人那你打什么官司呀!民事赔偿不多,我说怎么不多,案发时是2004年应按老交通法赔偿,王法官说“政法委的意思,你别怪东法,东法得罪不起政法委,我们也得罪不起政法委,你过两天来那书面吧。在2006年28日我拿到书面,我又向牡中院申请再审,牡中院张法官(张桂琴)进行了听证后,本案有问题,你听信吧。在2007年1月8日牡中院驳回我再审申请书。
我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立案庭听证后。在2008年1月29日立案有《立案通知书》在2009年12月20日左右牡中院张法官(张桂琴)来电话让我去牡中院谈谈。我去后张法官说“高法让我们复查”又进行听证,我提出《认定书》违法有《省交警总队书面》本案没有合法《认定书》张法官急了说“谁违法你告谁去”我们又谈到了肇事现场,我们提出伪造现场,张法官说“我们阅卷了,是现场存在很多问题,我提出要书面答复,张法官说“我们不能给你书面,案子是省高院转来的,我们给省高院,你上省高院要去”。后我上省高院要书面。高院审监庭孙厅长(孙明)说“我们不能给你,”我说“立案就有结案,你不给书面算怎么回事。”孙厅长说“那你就再立案吧,”我只好二次立案,在2009年8月5日。我接到了二次立案通知书,不解的事,一个案子在省高院立二次,二次立案违法。在2011年5月17日省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立案庭听证后立的案,难倒立案庭不懂法吗?我是依据国家的法律白纸黑字儿申诉的,不知省高法审监庭是依据那个国家法律驳回我的申诉书,原审法院依据违法办案单位材料判决的。违法羁押驾驶员刑讯逼供而来的供述不真实,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没有其他证据是孤证有书面为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责任认定书》等证据都是海林交警队违法进行收集的,《责任认定书》违法有省(交警总队)书面为证,酒精化验单是伪证,伪造现场勘察有很多地方公、检、法无法解释的问题。
另项违法:海林交警队违法超期扣押我大货车到至今。我在京上访时据海林公安机关魏科长(魏金辉)说:“牡东法拍卖了我大货车,”违法扣押的证据怎么拍卖了,公、法两家毁灭证据。牡东法拍卖了我大货车,我不知道,为什么不告知我,这是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望人大为法律做主、为百姓做主,于代秋决心通过党纪国法讨个公道,依法申诉、控告到底。前辈们以鲜血和生命来捍卫国家主权,我以我的鲜血和生命来捍卫国家法律。
“子归夜半犹啼血,不信春风唤不回!
申诉人:于 代 秋
于 代 福
20012年2月26日
电话:1384536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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