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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中心是否有权回收村民集体土地
广东-湛江 07-20 23:57 悬赏 0 发布者:转身之后 给我留言 回答:(0) 事件要追溯到2005年,当时湛江市雷州市政府由于城市的发展和规划,需建一条名为“新城大道”的道路,这条路刚好经过我们村—雷州市官茂村。雷州市政府2005年5月31日经四套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新城大道建设征用土地、回收土地与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并发文(称为雷府【2005】47号,详情见附件雷府【2005】47号)其征用土地、回收土地及拆迁范围“雷府【2005】47号”文明确规定为:新城大道(西湖二横路至207国道段)中心线两边各纵深100米为征用土地、回收土地及拆迁范围。
(其实新城大道总宽度为33米,大道两边67米被雷州市政府规划为控制区,其目的就是为了“圈地”,是为了雷州市政府赚钱,后来把“圈”来的地大部分转卖给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用地,这些情况是新城大道建成后群众才知道。)
因此,雷州市政府就以“雷府【2005】47号文”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征地”土地工作,并由雷州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等单位组成的“新城大道建设指挥部”负责“征地”工作,并把“征地”任务包干给个人,所以“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就各显神通、无所不能,想尽一切办法以及采用各种欺骗、隐瞒、恐吓等手段来诱获群众同意把土地给土地储备管理中心。
我父亲王永生,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在“指挥部”工作人员庄胜和吴冬芽两人的欺骗下,我父亲回家乡签字,所以2006年7月4日我父亲与雷州市土地管理中心签订了《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同意把控制区范围内的宅基地(编号为D214号)回收给政府作为建设用地,并得到补偿款为56743.88元。(其实我父亲不清楚农民集体土地政府无权回收,以为政府建设需要用地,本着对党和政府的忠诚和相信,以为政府不会欺骗群众,所以无条件与“政府”签订了“回收”协议)
其实如果雷州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确实把回收的宅基地作为政府建设或公益事业用地,我们也认了,但是最近我们发现本村村民王忠(王永信侄子,王永信是我们村原土地管理干部),在我们原先的宅基地(D214)上破土动工准备建住宅,在我们的追问下,我们才知道雷州市土地管理中心原主任庄爱建等人与王永信互相勾结,利用职务之便,钻政府和法律的空子,通过一系列偷龙转凤的手段,并以雷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中的第三个问题:会议听取了市土地储备中心庄爱建主任的汇报。汇报指出:新城大道规划控制区D区土地原属于白沙镇官茂村集体土地,分村内和村西两部分。按照新城大道房屋拆迁和土地回收方案,村为部分应拆迁房屋并回收土地106宗,目前已拆迁房屋并回收土地22宗;村西部分应回收土地170宗,已回收118宗。未解决房屋拆迁和土地回收的遗留问题,加快新城大道开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了以下意见:
采取等价置换方式,将新城大道D区村西未回收的土地与新城大道D区村内已回收的土地或房屋进行置换。
由于D区中位于村内的绝大部分土地都已建筑房屋,回收和拆除难度相当大,建议将新城大道D区官茂村段(西湖四横路官茂村路段至官茂村村西一横路)的规划控制范围由67米规划控制区改为临街纵深15米规划控制区,并批准15米规划控制范围外的土地按照官茂村的规划进行建设。
也就是说庄爱建与王永信等人就是以这这个会议纪要为法律依据,明目张胆地把我们的宅基地(D214坐落在官茂村村内部分)置换(其实是转卖)给王永信侄子王忠(其实是王永信的,王忠只不过挂名而已)。所以说,雷州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这种做法,严重违背我父亲当时与土地管理中心签订的协议所表达的意愿,我父亲真实意愿是宅基地是给政府作为建设用地,而现在却转卖回本村村民王忠。对这个问题,我们多次向雷州市、湛江市、省信访办都反映了,但至今都没能得到解决。并且,我们也向雷州市纪委、湛江市纪委及省纪委反映管理中心主任庄爱家以及原官茂村村干部王永信的违法行为,且最近由于多方举报庄爱建与王永信的违法行为,已进行双规,现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但我们向纪委所反映的问题,至今都没有得到(已经一年多时间了)答复,甚至我们要求雷州市纪委对庄爱建与王永信在土地置换过程是否从中得到,要求纪委出示证明,纪委拒绝。
另外,特别强调:67米控制区是否有批文,土地管理中心根本拿不出上级征地批文;还有9号会议纪要至今都没有制定出具体方案,土地置换问题如何进行置换都有具体措施,也就是说还没有正式发文的情况下,庄爱建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们自己谋取私利,至今广大群众都不知道有这个置换规定。(补充说明:9号会议纪要是在2009年12月23日讨论的,而庄爱建等人进行土地置换是在2011年4月29日在快要调走的情况下才匆忙进行的。所以说9号纪要完全是为庄爱建等人服务的,其他群众没有一个知道也没哪一位得到置换,只有他们内部进行)
所以我们准备起诉,是进行民事诉讼还是进行行政诉讼为好?
请给一个最佳方案。
(其实新城大道总宽度为33米,大道两边67米被雷州市政府规划为控制区,其目的就是为了“圈地”,是为了雷州市政府赚钱,后来把“圈”来的地大部分转卖给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用地,这些情况是新城大道建成后群众才知道。)
因此,雷州市政府就以“雷府【2005】47号文”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征地”土地工作,并由雷州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等单位组成的“新城大道建设指挥部”负责“征地”工作,并把“征地”任务包干给个人,所以“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就各显神通、无所不能,想尽一切办法以及采用各种欺骗、隐瞒、恐吓等手段来诱获群众同意把土地给土地储备管理中心。
我父亲王永生,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在“指挥部”工作人员庄胜和吴冬芽两人的欺骗下,我父亲回家乡签字,所以2006年7月4日我父亲与雷州市土地管理中心签订了《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同意把控制区范围内的宅基地(编号为D214号)回收给政府作为建设用地,并得到补偿款为56743.88元。(其实我父亲不清楚农民集体土地政府无权回收,以为政府建设需要用地,本着对党和政府的忠诚和相信,以为政府不会欺骗群众,所以无条件与“政府”签订了“回收”协议)
其实如果雷州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确实把回收的宅基地作为政府建设或公益事业用地,我们也认了,但是最近我们发现本村村民王忠(王永信侄子,王永信是我们村原土地管理干部),在我们原先的宅基地(D214)上破土动工准备建住宅,在我们的追问下,我们才知道雷州市土地管理中心原主任庄爱建等人与王永信互相勾结,利用职务之便,钻政府和法律的空子,通过一系列偷龙转凤的手段,并以雷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中的第三个问题:会议听取了市土地储备中心庄爱建主任的汇报。汇报指出:新城大道规划控制区D区土地原属于白沙镇官茂村集体土地,分村内和村西两部分。按照新城大道房屋拆迁和土地回收方案,村为部分应拆迁房屋并回收土地106宗,目前已拆迁房屋并回收土地22宗;村西部分应回收土地170宗,已回收118宗。未解决房屋拆迁和土地回收的遗留问题,加快新城大道开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了以下意见:
采取等价置换方式,将新城大道D区村西未回收的土地与新城大道D区村内已回收的土地或房屋进行置换。
由于D区中位于村内的绝大部分土地都已建筑房屋,回收和拆除难度相当大,建议将新城大道D区官茂村段(西湖四横路官茂村路段至官茂村村西一横路)的规划控制范围由67米规划控制区改为临街纵深15米规划控制区,并批准15米规划控制范围外的土地按照官茂村的规划进行建设。
也就是说庄爱建与王永信等人就是以这这个会议纪要为法律依据,明目张胆地把我们的宅基地(D214坐落在官茂村村内部分)置换(其实是转卖)给王永信侄子王忠(其实是王永信的,王忠只不过挂名而已)。所以说,雷州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这种做法,严重违背我父亲当时与土地管理中心签订的协议所表达的意愿,我父亲真实意愿是宅基地是给政府作为建设用地,而现在却转卖回本村村民王忠。对这个问题,我们多次向雷州市、湛江市、省信访办都反映了,但至今都没能得到解决。并且,我们也向雷州市纪委、湛江市纪委及省纪委反映管理中心主任庄爱家以及原官茂村村干部王永信的违法行为,且最近由于多方举报庄爱建与王永信的违法行为,已进行双规,现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但我们向纪委所反映的问题,至今都没有得到(已经一年多时间了)答复,甚至我们要求雷州市纪委对庄爱建与王永信在土地置换过程是否从中得到,要求纪委出示证明,纪委拒绝。
另外,特别强调:67米控制区是否有批文,土地管理中心根本拿不出上级征地批文;还有9号会议纪要至今都没有制定出具体方案,土地置换问题如何进行置换都有具体措施,也就是说还没有正式发文的情况下,庄爱建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们自己谋取私利,至今广大群众都不知道有这个置换规定。(补充说明:9号会议纪要是在2009年12月23日讨论的,而庄爱建等人进行土地置换是在2011年4月29日在快要调走的情况下才匆忙进行的。所以说9号纪要完全是为庄爱建等人服务的,其他群众没有一个知道也没哪一位得到置换,只有他们内部进行)
所以我们准备起诉,是进行民事诉讼还是进行行政诉讼为好?
请给一个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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