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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机械发生的机械伤人事故

四川-绵阳 07-22 11:14  悬赏 10  发布者:pwhy88…… 给我留言  回答:(4)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姓叫黄跃前不久我的挖机在被别人包月租赁时出了事,详细情况我给你们说下,请你们帮我下:2013年6月10日,天驰矿业有限公司修路工程发生的               安全责任事故的详细经过
孔驰   (天驰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修路工程的发包人)
曾国勇 (修路工程承包人,机械租赁人,死者是他舅子)
黄跃   (机械出租人)
    2013年6月3日下午接到孔驰给我打来的电话,约我和他见面谈下他矿山上修路,租赁挖机一事。我按照孔驰的约定时间晚上9点过,来到县委对面第一大街咖啡厅,去后见孔驰和曾国勇两人在等我,曾国勇正将他的承包合同递给孔驰,见我到后,孔驰将情况介绍了一下,说矿山是他的,他将修路工程包给曾国勇的,挖机是孔驰联系我的,具体用于修路工程,曾国勇付机械租赁费。曾国勇接着对我说,挖机包一个月,租金多少?多大的机子,我回答,你们租别人的机子,是租多少钱一个月,最后我们定下租金为32000.00一个月,工作270个小时,并且我说到安全问题,他说到驾驶员技术好不,听话不,曾国勇说他就是安全员,安全问题让我放心,他同时说了工程安排,孔驰提出让我等5天,这5天就莫接活干,我同意了。就租赁费而言,此价格偏低,并工作时间多了30个小时,考虑到大家都是十多年的老朋友,我就同意了,并且出于信任,我也未按惯例收定金,只表示如平时支取正常维修费,他们同意,并提出包月完毕,就付清机械租赁费,说完后,我就送他回家,在路上他对我说,孔驰找他修路,他就答应了,才有这事的。
    此后几天,按照约定我未接过活,包括有人联系租赁机械,我都推掉,6日下午,孔驰打电话给我,让我准备好拖车,进矿山去给他装两天花岗石。当时驾驶员给我报过他们接收机械,计时表起时1921个小时,两天后,就修路。装花岗石和修路两个地点相聚就200米远,装花岗石的机械费用由他付,共装了两天半。我联系了背车,孔驰付了运费。
    6月8日的时候,我给曾国勇打过电话,问过好久修路,我担心他们不按约定租赁机械的工作内容来做,他回答第二天,第二天即6月9日,机械就去修路去了,当天下午,我就带上机械租赁合同,上小河沟矿山工地找他,在工地上,我和他在他们住的简易棚子前将合同给他,一共给了两份,我盖过私章的,他的炊事员当时在场。
    他接过合同看,我同时给他说到,这个因机械在山里,又面临雨季,我们还是签订一份合同为好,他表示同意,并说机械停放安全问题,因原来我们商定价格为32000.00元,这次见面他说租赁费再少点,我问他多少,他说30000.00元,我想下机子不来也来了,也就无可奈何的表示同意,但合同金额为32000.00元,他说日期也要改一下,我就只有拿回去,将我们现在协商一致的金额修改后,明天再送来签字,他把那两份拿去了,我电脑里有保存的合同。在我们快谈结束时,谷德贵也来了,这后来才知道,曾是他多年的朋友,随时和孔驰也在一起,具体关系就不知道了。他把合同递了一份给谷德贵看,并说此人是他老朋友。随后,我们该谈的已经达成一致了,我就回去修改他提出修改的合同的内容。
     当日晚上,第一个驾驶员的妹妹因病住院,驾驶员在晚上12点过下矿山去医院照顾他妹妹,我早上7点进矿山,、8点准时开始工作,修改好的合同在车上,因我到时未见他在工棚,就想等见面给他,但事实上,我们已经在前一日就履行原来的机械租赁口头协议了。
      在我开机械时,我发现他们违规施工,我机械在工作时,他们就在机械后几米远放炮炸石,工地根本就没有一个具体负责安全的人员,他也没给工人讲过安全知识,人员随时在挖机作业范围内窜来窜去。而且挖机就在放炮上面几米远,跟本未喊我就直接就放了,并且是电雷管,整个一上午,我都在一直在干排危工作,中午下班时,曾国勇说进度慢了,昨天到今天未达到他预期进度,我就给他解释,因你环境恶劣,全是大花岗石,他们安排挖机和炮工在同一个作业平台上作业,交叉作业本来就影响工作,进度肯定慢。他在吃午饭时,见我打电话问驾驶员好久来,我下午有事要下山处理,他也明白的说过,尽快安排人来,并在饭后让我去沟口,把联系好的的驾驶员接上来,当时工地上人都听见他对我说这话。三个工人,一个炊事员,曾和我。
    接到驾驶员我们到了工棚,工人都已经上工地里,曾国勇在等我们,然后我们一起去挖机那里,我们三人快到机子时,我听见曾国勇给驾驶员说挖到那个位置,然后又怎么挖,我就在路边歇气,曾国勇也站在我旁边,在我们到之前,三个工人就在工地上了,曾国勇就说我挖机小了,前面还有两座大崖路,他又说驾驶员开的慢了,我解释说,在现在机子位置,履带前面有一道坎,机子停的左边是崖,必须要在坎下垫土才上得去,并在上面操作很危险,又窄,我看见机械也正是这样在工作,忽然我见两个人在挖机后面打炮眼,出现在挖机后面,曾国勇也看见,并且在喊他把柴油机摇燃,打炮眼了,当时他没制止工人的危险行为,他过去的时候,我见他摇的吃力,也就看他去了,最后眼睛瞟了一下,其中一人走挖机左后面去了,几十秒后另外一人不断的向我们挥手,示意莫摇机器了,然后我赶忙叫曾国勇停下,看见挖机驾驶员和另一工人把受伤工人馋扶出来,我们急忙跑上坡去,一问驾驶员才知道,受伤工人从挖机左后,在挖机与崖的间隙里想穿过去,看前面怎么挖的,挖机与岩的间隙相当的窄,在他穿行时,由于挖机驾驶员全神贯注的在排危,不知道有人要从根本无条件过人的崖上过去,挖机此时原地正常工作,机器对着前面,机械旋转时,他刚好给挤到,受了伤,在早上工作时,他们指挥哪里该挖,哪里不挖,因此,相当窄,旋转位置刚好够,没配专门的安全员指挥,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无警示标志和专人负责安全,如果安全措施到位,跟本不会引起这次的工伤事故。
    事故发生后,我们又齐心协力将伤者送到路边,我赶忙找有手机信号的地方,打120,打通后我让驾驶员赶忙到水泥路边等候救护车,驾驶员提前去等,在我打电话的时候,我看见孔驰的车刚到,曾国勇也跑下来将他的皮卡车开到伤者哪里,将伤者往山下送去,孔驰的车随后跟上去,我让和伤者一起的那个工人,把挖机钥匙,门关后,就赶紧跟着下山去,这期间我打通驾驶员的电话,问救护车到了吗,他说在调头了,然后我叫他骑上他的摩托赶紧去中医院帮忙照顾伤者,驾驶员跟到就去了。我在下山路上接到孔驰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往下走,结果在小河沟水泥路上我看见了他们知道救护车到时,人已经死了。
    6月10日到11日,孔驰打我电话几次叫我商议怎么办,(后来我回忆,从此时起,孔驰不积极的去安排死者的善后,反而处心积虑的打电话数次叫我同他们商量如何解决事故,此时他们已经清楚责任,推诿陷害我了)我说询问过律师,这事由法定的裁决机关,裁决我有多大的责任,我承担多少的责任,不会推诿,但要私了,我不干。在此期间,他们要将我陷害,我处于人道,我和他们去看过死者,由于曾国勇是死者的姐夫哥,煽动死者将矛盾转向我,推诿责任,我在11日晚上,当着死者家属的面通知乡政府,安监局出面协调:因天气炎热,死者尸体已经流水了,死者家属也因长时间未解决激动了,我提出暂由天驰矿业有限公司垫付死者赔偿金,将死者安埋后,孔驰,黄跃,曾国勇事故相关三人,待法院认定和裁决后,划分责任后将孔驰垫付的钱还给他。11日下午在平武时孔,曾,谷三人串通一气,对我说,由孔驰来垫支,我们一起去下死者家,我想出于人道,也该去下死者家,可三人将我骗到死者家里,言而无信的反悔,去了后,因曾国勇是死者的亲戚,又是事故责任人,于是很快的将死者方主要亲属招集到和我们坐在一块,形成了个协商解决问题的一个局面,孔驰居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推出,要我谈赔偿金,我未表态,随后的几个小时,孔,曾,谷三人一唱一合的想让我就范,几方就僵持着,在曾国勇的怂恿下,死者家属就认为我是机械老板,就要我来陪钱,我当着死者家属的面,给乡政府,安监局打电话,通知嘎乡长出面协调解决,孔驰一个电话就将嘎乡长挡回去,说已经解决好了。后来我第二天才恍然大悟,孔驰与乡长有不寻常的关系,不然怎会不来,我打电话时,乡长距死者家不过5公里远,明知未解决好,不出面。当晚11点左右,孔驰又和死者家属商谈赔偿,我座在沙发上写另外的我东西,死者侄儿一直在我旁边,吃了宵夜后,听孔驰在和死者二姐说钱的事,知道和死者家属达成85万的赔偿金协议,孔驰并给死者家属说,85万不是个小数,如果在约定时间未送够,能给他把时间宽限点吗?其后不久我听到孔驰又要出尔反尔了,接到家里电话,我就走回家去了。在路上接到死者侄儿电话威胁,问我是不是要跑,等等话,我说家里有事,当时在死者家待了约7个小时。
    12日上午,我接到电话去龙安派出所,知道了国保大队和乡政府,安监局,火溪河派出所在乡政府下午2点协调此事,要我参加,我当时也打算当着政府的面,把我要求按法律程序解决此事的想法告知他们。于是下午到乡上,一去才看见,完全是非要我签字的会,结果几方串通我到之前孔驰,曾国勇正和乡长在说啥,我按照法律上面写的条款和他们争辩,他们就诱导我签,完全就是你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了,并且死者家属认为我导致死者至今未埋,死者家属都聚在门外了,后来我见协议上写着,暂由孔驰垫付85万等,才签下的,我看见曾国勇和孔驰在昨晚已经签了,签字时我都没看过他们之间的协议内容,在他们众人诱导下签下字,我刚要出门时,乡上的不准我走,说死者家属要和我见下,可我看见孔驰,曾国勇已经出门,曾国勇正在门口给死者家属交代啥,接着死者家属围攻我,好像我就是凶手,死者家属多人激动的要把我往死者哪里拖,在相互推拉,我手被抓伤,把我逼到角落,政府的人才出来挡着,死者家属要我写保证,我不干,他们又冲上来,我被他们胁迫着,如果不写,会对我的人身造成伤害了,我被迫违心的按照他们的意思写下保证书,他们并问我交出挖机合格证,我说我没带上,曾国勇在一旁说我放在车上的,在政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我写下了字据,并由死者家属押我去车上拿走了我的挖机合格证,他们并给我留了40分钟叫我找钱,这分明是另有所图,在出门时,我开车又被大门口死者家属拦住不许走,我倒车回去问,他们才放行。晚上9点是保证书上说的时间,我四处找钱,找了2万6千元,我按时送到乡上,在乡政府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我将钱送到死者家,在死者家里,我将情况说了下,死者家属表示理解,但在此过程中,曾国勇不知出于啥目的,和乡政府的发生争吵后,又鼓动家属,胁迫我在保证书的基础上,又按他们说的意思,写了承诺书,并当大家的面按照他们的要求写下承诺。
    从政府出来,我心里不平,我要求按照法律程序来解决此次的问题,可多方串通一气,威逼利诱写下违心的字据,我就没按承诺书上规定的时间办,下午6点时,曾国勇及他娃去山上打算开走我挖机,因机子出事后,我将电脑版拆下,他们未得逞,每天安排人员守住机器,日夜有人看守,6月13日并报案说挖机属他们的,想强行带走挖机驾驶员,幸亏及时的通知了龙安派出所,才不至于产生严重的后果,孔驰也在乡政府协调会后,连电话都没给我打过一个,我发信息他也不理不问。
     在整个事件中,他们多方窜通一起,不按法律办事,协商私了,并将责任推诿我身上。我签下字,不履行85万的理由是:
给死者赔85万,协商时我不知到他们说的啥子,因为我走了,第二天我在乡上才看见赔偿协议,才清楚里面的内容。
。我签下字,情非我愿,我开会时不断声明我无责,并且我讲清楚了的在事故责任未经过法院认定和裁决的情况下,我不签字,政府人员诱套我签的。
因为责任不属于我,我给死者的不是赔偿费,是出于人道主义给的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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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22 16:46
虽然你是所有人,但租赁出去后,发生事情应当由租赁方承担。你可以起诉租赁方,让他们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7-22 11:31
你好,情况复杂,建议来电或来所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7-22 11:32
你好,一般由使用者承担责任。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了解案情出具完整的解决方案提供帮助,以维护你最大的合法权益,以减少你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免错过最佳时机。如需法律帮助或有疑问,欢迎你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咨询免费)。
回复时间: 2013-07-23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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