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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08-17 11:20  悬赏 0  发布者:mdhuan…… 给我留言  回答:(2)
经营用地,已和出租方签订合同,约定遇政府征用需提前解除合同时,出租方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搬迁,政府的补偿归出租方所有,设备补偿归承租方所有。问这一条款是否意味着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之意,承租方还能否以自身名义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者只能是出租方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再让设备补偿款交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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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17 11:36
如果这样约定,承租人是没有权利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只有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回复时间: 2010-08-17 11:54
  属于约定解除权,有效。由出租方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再让设备补偿款交给承租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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