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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江苏-常州 07-23 20:07  悬赏 0  发布者:xwxfl2……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公司聘请业务经理,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对方在任职期间,不得将公司业务泄露给同行业,否则我公司有权追就其法律责任。而该经理在半年前已经伙同他人注册开办同行业公司,并陆续将我公司的业务转至他公司名下,想请问大律师:我应该如何维护我公司的权益?对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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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7-23 20:10
你可以收集证据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13-07-23 20:12
诉讼协商均可。
回复时间: 2013-07-23 21:59
1、该经理存在违反勤勉、尽职的义务,也违反了公司的保密义务,可以要求追究该经理的违约责任;
2、在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之前,建议先搜集该经理存在上述行为的证据,客观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等。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回复时间: 2013-07-24 11:14
诉讼协商均可
回复时间: 2013-07-24 16:16
可以直接起诉
回复时间: 2013-07-25 21:03
可以收集证据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13-07-26 17:30
诉讼协商均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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