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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补贴

北京 07-24 19:39  悬赏 10  发布者:lily_l……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公司属于国资委管辖的国有企业,2006年在企业自有土地上建设职工住房,并按经济适用房配售给职工,但限定2002年12月31日之前入职的职工具备购买资格,其余职工从2006年7月开始按每月500月发放住房补贴,但2003年1月至2006年6月入职的职工在实施货币化方案之前的住房补贴却没有一次性补齐,这与“《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的表述不符,请问企业是不是应该给职工补齐这部分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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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7-25 10:08
你好,企业应当为职工补交住房补贴。
回复时间: 2013-07-25 21:42
那个属于北京市的强制性规定,要是单位的规定者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的话,是无效的,应该付服从法律的规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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